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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犯罪主体的认定王前生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贪污罪的,依照前两款对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这就从立法上确定了有的人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也可以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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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未明确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从客观情况看,有必要将受委托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犯罪化。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不宜通过司法解释方法,而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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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务犯罪的主体规定而言,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一个宽泛而内容不确定的概念,就时常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并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因此,正确解读我国《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含义、涉及的范围、法律依据,从而正确的适用法律,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刑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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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争论,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依法从事公务”.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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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并不是所有在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中工作的干部,都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仅仅是在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中工作,但不具有从事公务这一特点,就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有关的刑法资料认为,“从事公务的人员,通俗的讲就是指国家干部”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所谓从事公务,即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所强调的是从事公务者手中的权力,该权力能为行贿人带来合法利益以外的利益。受贿人向别人索贿或行贿人向他们行贿,就是看中了他们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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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精心辨析。一、是否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由于受托人从事的是公务,因此,委托人主体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而公民之间互相委托办理事务,则不能认为是“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这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好认定,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委托代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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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即虽未列入国家机关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行政机关的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8件17人,涉案行业集中在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重要民生民利领域,严重破坏了执法秩序以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类人员的渎职犯罪值得我们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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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单位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组织、管理、经营人员身份的认定,应以其是否负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并结合其所在的集体企业形式作个别化的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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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军队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军队一切财物属于国有财物,管理军队财物就是管理国有财物,但对从事管理军队财物的士兵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经正式任命的(如由军士长、专业军士或战士担任的司务长、保管员等),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受委托的,符合第二款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特征,属于以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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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4):15-21+55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辩证法的原理、观点和方法,通过反思世界范围内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结合自然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并借鉴罗马法人格学说和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对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首要的核心要件的完全法律人格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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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章节,掌握并界定贪污贿赂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显著特点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如果不很好地区分出犯罪主体,就容易将贪污贿赂犯罪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相混淆,因此,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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