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邢海宝 《法学家》2005,2(3):83-91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 1906,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保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给FOB、CFR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是新的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  相似文献   

2.
经济可保利益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海宝 《现代法学》2005,27(3):145-150
在一些国家,其保险法律中的可保利益已经或将要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新概念带来了某些新问题,尤其是经济可保利益范围的认定问题。经济可保利益外延的判定应当综合运用保险补偿规则和披露规则。可保利益新概念还对保险业提出了挑战,保险业应有合理措施予以应对。无论如何,新的问题或困难不应阻碍可保利益新概念的确立。  相似文献   

3.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历来倍受争议。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着眼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新品种的开发,应该明确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具有可行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通过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4.
浅析保险利益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和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关于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学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保险利益学说的演进.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了反思,进而提出对保险利益概念的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玉芝 《河北法学》2004,22(1):158-160
保险利益应译为可保利益;其主体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其对应的客体是具体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6.
<正> 保险并不意味着也不应该向任何人无条件地提供保险,以免在损失发生之时,使有些被保险人从赔偿中获取一种纯净的利益。在实践中,对此进行控制的相当可靠的方式,便是采取"可保利益"原则。一、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目的在判例和成文立法中,贯穿于可保利益原则全部发展途程的两个主要目的,曾引起立法  相似文献   

7.
<正> 一、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法律内涵各国保险法及其原理确认,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系来源于三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嫡系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其他业务关系。按大陆法所给的定义,凡属“五服”之内的血缘或姻亲关系结成的亲属,统称嫡系亲属。在保险法领域,也只有嫡系亲属之间才彼此具有可保利益,有权互相为对方投保。由于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依法任意指定受益人的情况,所以可保利益必须在投保时予以满足;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不再要求他们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不过英美保险法却不具有这种复杂性和宗族性,只原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  相似文献   

8.
葛伟军 《法学》2023,(2):90-103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是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反垄断法同样具有再分配功能,通过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历史的考察可以证明这一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需要反垄断法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0.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第五章成员的受让人与债权人第 50 1条 成员的分派利益(一 )成员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共有人 ,对公司的财产也没有可转让的利益。(二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分派利益是个人财产 ,在遵守第 50 2条与 50 3条的条件下 ,可以全部地和部分地转让。(三 )经营协议可以规定 ,分派利益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利益证书作为凭据 ,在遵守第 50 3条规定的条件下 ,也可以规定转让由证书代表的利益。第 50 2条 分派利益的转让转让分派利益并不能使受让人成为成员 ,或行使任何成员的权利。转让仅使受让人有权在转让的范围内接受转让人应得的分派。第 50 3…  相似文献   

12.
选举权的性质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这两种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相似文献   

13.
人们常说:一切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利是个什么概念呢?权利就是公民、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限和利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然而权利总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也就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上把权利分为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可以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利益平衡也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  相似文献   

15.
黎珞 《北方法学》2022,(4):81-92
权利失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权利人在经过一定期间未行使权利,使相对人信任权利人不会再行使该权利,如权利人再为行使有违诚信原则,权利之行使则应予禁止。权利失效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需满足时间、状况、信赖三个要件才予适用。权利失效的适用范围广泛,但物权返还请求权中只有未登记之动产与不动产之返还请求权才能适用权利失效。权利失效制度的法律后果既可以是权利一段时期内暂不生效力,也可以是权利完全归于消灭,裁判者应依据比例原则并结合权利之属性在个案中适用这两类法律后果。基于权利失效可适用于《民法典》各编相关之民事权利,以及运用诚信原则推导权利失效的不可靠性,《民法典》修法时应采用在总则编增加一般条款的模式确立权利失效制度。  相似文献   

16.
<正> 人权、通俗来说,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法律学的一般解释,“权利”是指人民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利益。所以,人权也可以解释为人民享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并非仅指经济利益,而是泛指社会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程度和承认程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实行民主宪政制度的真实水平。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相似文献   

17.
从利益到权利——以正义为中介与内核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实现利益与解决利益冲突需要评价利益的正当性 ,只有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利益才能上升为权利。平等、自由主体的共同参与是确立正义原则的前提 ,确立方式只能采用多数规则 (即民主方式 )。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 ,包括个人正当利益 (普遍的个人利益和“具体个人的善”)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当利益的制度化即权利。利益、正义与权利三者间的关系由此贯通。简单说 ,正义是评价利益正当性与否的程序 ,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正当利益 ;正义是权利的内核 ,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相似文献   

18.
韩思阳 《法商研究》2023,(4):87-100
个人信息保护应采用权利模式,引入行政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主观公权利有助于完善权利体系、保障公法救济、提升执法动力,复杂利益平衡将主要交由立法机关负责。信息主体作为相对人时,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款可作为保护规范提供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保护。信息主体作为第三人时,辨识保护规范的重心从私人利益变为公共利益。既保护私人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证成主观公权利,而仅保护私人利益的条文证成私权利。这样一来,既可明确公法介入与私法自治的边界,也可避免有关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67条相结合可能导致的公法介入泛化问题。  相似文献   

19.
韩世远 《法律科学》2004,22(6):100-108
《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20.
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享受利益的力量,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原则上应不受干涉,这即是权利行使的自由原则。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都应遵守一个"度",任何一项权利,都存着一个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拥有权利,也就拥有了权利的限度。因此,法律不仅可以限制权利的行使,而且必须限制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