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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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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评议中充分发表意见,是陪审制度运行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中陪审员并未实质性参与审判,案件评议中不愿、不会、不敢发表意见,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突出。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针对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特点,在评议中尊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规范法律指引,建立评议笔录格式化,实现对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和规范。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以有序、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为原则,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告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规则,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解释》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为目的,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为了防止将人民陪审员变成"司法民工",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3.
刘林呐 《政法论丛》2012,(2):93-100
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在法国,对于法定刑较重的重大案件,实行以随机方式抽选一般国民担任陪审员,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一起决定定罪量刑的制度。法国重罪陪审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构建重罪、复杂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制度,取消对陪审员学历的要求、确立科学的陪审员遴选程序与陪审团评议表决程序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何进平 《法学》2013,(9):122-131
陪审制的政治功能只能依赖于其司法功能的有效运行才能发挥出来。司法潜规则有效地抑制了人民陪审员审判职能的发挥,使我国陪审制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陪而不审"成为一种常态。司法潜规则追求审判的准确性来表达司法的公正性,"着力点"集中于维护法官审判权;人民陪审员以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着力点"是分割法官审判权。两种着力点呈现出两种不同层面的价值体系,在信任缺失的社会人文环境下,人民陪审员的象征价值成为了公众可以接受的司法状态。消解司法潜规则,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高履职能力的有效方法,是重新设计陪审员选任方式,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陪审案件中法官的责任标准,规制陪审员的合议细则,划分陪审员票权比重。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尚处“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并存的二元模式,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完全过渡至“分职分权”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根基。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引入社会观念,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公正、促进法官说理。为更好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后续改革在遵循“分职分权”方向的同时,应保留人民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具体而言,应明确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的案件标准,以必要的法官指示提升陪审员参审质量,保证陪审员意见在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6.
2005年4月25日晚间,全国各地电视台不约而同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xx法院在本地区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别开生面,比如,山东、江苏等地组织人民陪审员的颁证和宣誓;山西、广东则选择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张贴选任公告;福建各级法院联手乡镇基层组织共同开展宣传,天津与上海则将普法活动深入到了各个单位……而这一切宣传活动的如火如荼皆为了一个目的——5月1日,一批依照新的陪审员制度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将全面上岗。这意味着,曾经一度在法官席侧缺失的“编外法官”将重现法庭,在案件的判决评议中,投下属于他们的一票。2.7万陪审员待…  相似文献   

7.
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渐试点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热点话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壮大.但在实践运行中,我们也发现,陪审员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陪审员的高数量、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虚无化、陪审制度运行的不透明性等等,本文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民陪审员改革的若干薄弱环节,思考陪审员发展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8.
人民陪审员被百姓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然而在现实中,众多陪审员庭审中常常是一言不发,好像审判台上的"泥塑".一些陪审员应付差事,甘当陪衬,以致被当成摆设,"陪而不审"几乎成为对陪审员的普遍评价.为避免人民陪审员"任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制定出台了《人民陪审员考核暂行办法》,在年度考核中人民陪审员不履行职责,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将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相似文献   

9.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 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 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 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 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 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 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 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 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相似文献   

10.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司法权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民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从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完善、规范选任条件、明确适用范围等发面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以期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权监督和制约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1.
审判委员会特别列席制度和合议庭评议全程录音制度,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创新",其共同的本质就是监督或者说是他律,即通过外抑或内控的手段对诉讼评议进行程序外的监督。该两例"司法创新"破坏了评议的自由氛围,对参与评议的法官形成心理压力甚至恐惧,乃至对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诉讼评议的本质要求应该是,为参与诉讼评议的法官营造一种宽松自由、免于恐惧、保证独立发表意见的氛围或环境,包括评议场合的秘密而免受外力干扰和评议意见的豁免而免于责任追究两个方面。这种本质要求概括为诉讼评议的原则就是评议自由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子原则:评议秘密原则和评议豁免原则。在保证评议的正确性、提升评议公信力的他律方面,国外和台湾地区的一些事前防错、事后纠错的良策很值得借鉴,主要有国外的公开少数意见、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制度和诉讼预评议的心证公开。  相似文献   

12.
审判委员会特别列席制度和合议庭评议全程录音制度,对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诉讼评议的本质要求应该是,为参与诉讼评议的法官营造一种宽松自由、保证独立发表意见的氛围或环境,包括评议场合的秘密而免受外力干扰和评议意见的豁免而免于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扩大农民政治参与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党的重要决策之一。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典型的政治参与制度,理应具有实现政治民主等政治参与意义的功能。而我国的现行制度在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等方面的精英化、专业化规定不利于农民参与。为了让农民充分参与该制度,有必要放宽农民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并在农村地区实行普遍而平等的陪审员选任。在此基础上,建议实行陪审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主司法律适用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14.
高一飞 《检察风云》2006,(17):32-33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年之后,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论坛上,有人提出,陪审员应该趋向精英化.甚至提出,可以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其实在实践中,陪审员也的确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陪审员成了长期在法院办案的"编外法官".  相似文献   

15.
王翔  于晓虹 《法学家》2023,(3):30-44+191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似乎长期支配着学界对于陪审员的想象。以36万份刑事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和一手田野调研资料为分析素材的实证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能够系统性地影响审判结果,陪审员的参与会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更加“宽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法官的不同组合方式,也会给案件结果带来不同的影响。其背后的理论机制可被归结为:法官能够自利性地抵消陪审员的能力短板;陪审员能够能动性地发挥自身的能力优势;法官在组织合议庭时策略性地与陪审员结成“联盟”。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法院的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已形同虚设。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陪审员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有关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7.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07,29(1):148-153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就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应当限定为需要价值判断的案件,即对定罪量刑存在争议或者可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应当降低,岗前培训应当取消,名额应当增加,工作量应当减少;审判组织应当扩大,审前准备程序应当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应当取消,评议程序应当充实。  相似文献   

18.
张善根 《北方法学》2019,13(6):107-115
《人民陪审员法》的核心在于回归司法民主,通过民主嵌入重构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所嵌入的民主内涵包含了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向度:一是数量民主向度,这一向度在于解决谁有资格做人民陪审员的问题,其核心是陪审员的准入资格;二是容量民主向度,这一向度在于解决陪审员参审机会问题,其核心是陪审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三是质量民主向度,这一向度在于解决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的作用问题。《人民陪审员法》的有效贯彻与实施应当从准确把握民主的三个向度入手,而评估《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成效及将来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应以此为依凭。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立法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9月16日,李鹏委员长就“陪审员”问题专门发表讲话,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任职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对陪审员问题专门进行立法的动向。在此,笔者拟对我国陪审制立法完善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一、关于陪审制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  相似文献   

20.
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壮大陪审员队伍,发挥好陪审员作用。 (一)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比审判员具有更强的群众性,所以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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