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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增加了“多次盗窃”的情形,但对“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执行中,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一、时效问题。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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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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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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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的刑事立法 ,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目前 ,我国刑法对多次违法构成犯罪问题规定的条文不多 ,表述也不尽相同。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 ,所谓多次违法构成犯罪 ,是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已经严重危害社会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多次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 ,则不能以多次违法认定其构成犯罪。如刘某一年内贪污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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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它们同盗窃罪一样,都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为了体现法冶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对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对盗窃罪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而对敲诈勒索、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未遂状态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掌握不一。笔者认为,对一般侵犯财产型犯罪,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当参照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执行。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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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多次盗窃” ,并将其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这说明“多次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人们对“多次盗窃”又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 ,刑法取消了惯窃的规定 ,取而代之规定了“多次盗窃” ,因而在一定时间内 (如一年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也有人认为 ,认定多次盗窃既要看盗窃的次数 ,也要看每次盗窃的数额和盗窃的情节等 ,比如不能将多次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视为犯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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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多次盗窃行为,数额应否累计 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根据高法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除外),只有每次盗窃均构成犯罪或有一次构成犯罪的(最后一次)才应累计盗窃数额。然而多次盗窃的情形都是复杂多样的,有的盗窃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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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这是立法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原则。重罪轻判,或者因为立法原因而使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受到刑罚的打击,必然不利于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基于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多次盗窃的,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但是,仅仅对多次盗窃的行为给予特殊规定是不够的,对入户盗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户”,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也应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均以罪处。理由如下:一、对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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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修订前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内容。修订后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要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还应当注意查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同时,并非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联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加以考虑。从立法原意分析,对多次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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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粮食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具体规定,即:“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万斤至一万五千斤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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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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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从来都是具体的犯罪,不存在抽象的犯罪,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的手段愈来愈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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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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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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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所谓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 ,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 ,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 ,认为均构成盗窃罪。但是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传统盗窃罪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 ,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 ,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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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最为严苛的部门法,它的适用涉及人类最宝贵的核心利益,应当周密、严谨,不应该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偷租”行为的不当得利因素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犯罪的事由,偷租不动产并不等同于侵犯不动产所有权本身,不能以盗窃不动产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使用盗窃罪”,具有返还意思的“偷租”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对偷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坚持“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规则,“偷租”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