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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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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经济与生态的依存关系,导致发生在一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涉及资源利用的活动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其他国民产生损害性的影响。随着全球环境意识的加强,保护环境、防止跨界损害也被公认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国际环境法目前一个很重要的发展趋势或者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建立起国家对私人行为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连接点。①尽管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基于主权理论而豁免的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但如何在实践中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益,构建符合国际法的跨界损害责任制度,仍离国际习惯或条约法的法律地位还有很大的距离。  相似文献   

2.
邵莉莉 《当代法学》2023,(6):146-157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3.
当一国处于金融危机时,其政府往往要采取各种紧急措施,这些措施大多存在一些隐性投资保护主义倾向.从双边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征收与国有化、汇兑与转移的约定来看,失当的政府应对措施不仅可能会给外国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将违反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对应的承诺,引起国际法责任.  相似文献   

4.
废弃物国际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较大伤害,违背了环境公正和国际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从国际法上确定归责问题的三个要素,即控制要素、组织要素、领域要素来看,国家应当对私人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从国家应当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行为负责的国际法原理出发,国家应当对其非国家行为承担责任。在废弃物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人行为基本上是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进行的,经营人赔偿责任无法阻止废弃物贸易危害性行为的发生,国家也应当对此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相似文献   

5.
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外利益是指境外的国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WTO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更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对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是海外投资保护的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可以进一步维护和拓展中国的海外利益。  相似文献   

6.
在传统国际法上,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它除了要求某一行为必须是可归因子国家的行为外,还要求该行为必须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必须是国际不法行为,否则,便不能要求该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这  相似文献   

7.
因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的确定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戴德生 《法律科学》2004,22(6):109-113
外交保护是指允许一国按照一般国际法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害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外交保护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对日民间索偿问题上适用外交保护是符合国际法规范的,中国政府应考虑适时启动外交保护程序以取得对日民间索偿的理想结果。  相似文献   

9.
“国籍联系”在《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营救协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界定“本国活动”、“有关国家”、“发射国”、“登记国”的重要标准,是判断“私人行为的归责性”的重要导向,是私人、空间物体的国籍国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划分空间活动责任、风险的重要标准,是空间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0.
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编者按: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法律未加禁止的人类活动对邻国的资源、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要求现代国际法作出相应的反应。因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对年代后期将“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列入其国际法编纂工作计划,并成立“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工作组,试图制订一套国际法规则来调整此类国际法律关系。该工作组于1996年将其拟就的“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弓】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  相似文献   

11.
对于西方现代的国际私法学说,应兴利除弊。如何对待外国法,如何对待国际条约,如何设计具体的国际私法制度,应本着扩大国际交往,增进我国人民的利益的精神加以解决。国民利益增进说在这样的考虑下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12.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13.
在有关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的国内法制度中,有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的,也有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的.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但各国可以利用条约保留机制处理国际条约与宪法或法律的冲突.在国际关系中,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削定或实施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国际责任.关于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其本国国内的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得克减保障义务的强制性条款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始无效的.  相似文献   

14.
刘水林 《法学研究》2014,36(3):109-129
风险社会是人类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人为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如何缓解与分配风险损害成为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风险社会的大规模损害以事故型和累积型大规模公害为主导。侵权法解决的损害问题是私人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者,其制度运行有赖于损害的确定性、有限性、可计量性、可预期和可控制性、私人性。风险损害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无限性、不可计量性、不可预期性、不可控制性和社会公共性颠覆了这些条件,对风险损害主要以规制法予以事前防范。规制法防治私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主要通过事前预防责任的分担降低风险损害,事后责任作为补充。规制法责任的实质是对风险成本的分担。分担应遵循社会分担、有效分担、平衡分担以及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规制法的责任制度包括预防责任和补救责任。  相似文献   

15.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家强 《法律科学》2002,(6):114-120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16.
2017年夏天以来美国在中美贸易之间频频制造摩擦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企业行为发起挑战,其表象是美国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背后私人企业是始作俑者;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实质是私法行为公法化现象及其理论。历史地看,"私法行为公法化"自近代国际贸易出现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美国政府将其表达的更为直接而已。私法行为公法化意指私人将蕴含营利性的动机、目的等意志的行为通过特定形式变成国家意志的行为或过程,它影响或干预国际贸易,以实现其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之目标;通过它,私人部门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体现为国际贸易的国内与国际法律规范,进而对后进的国家之国际贸易产生制约。应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能仅限于政府之间,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参与也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马德才 《法学杂志》2012,33(5):132-136
公共秩序虽因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而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但由于它缺乏一个确定、统一的概念与适用标准,因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而公共秩序的滥用势必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加以限制适用,这业已成为公共秩序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有关立法也应该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王福友  高勇 《北方法学》2009,3(6):55-63
违法阻却事由与抗辩事由、免责事由系不同的概念,我国侵权法应在承认违法性独立地位的基础上,赋予违法阻却事由以独立意义。应该在坚持“结果不法说”的违法性理论前提下,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进行有限的违法性推定,将属于合法权利行使的部分从传统违法阻却事由中剥离出去。要深刻把握违法性与可责性在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中的不同价值及内在逻辑顺序,以“结果不法说”为基点,将违法阻却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明确虽具违法性但不具可贵性加害行为的定性,并以此为契机,确立“侵权行为”在现代侵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9.
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保英 《法律科学》2006,24(1):62-69
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在现代法治政府之下政府行政系统的责任越来越突出,“责任政府”概念也成了政治学、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解释相关问题的基本概念。在责任政府这一现代理论的指导下,行政主体对公民、社会、国家承担义务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与之相对应,行政主体义务的基本范畴就成了近年来各国行政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主体应具有推行宪法和法律,接受立法和司法监督,改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使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接轨等宪法义务;具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利益和保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法义务。  相似文献   

20.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es whenstates are liable for international law violations. States aregenerally liable when they have control over the actions ofwrongdoers; thus, the actions of state officials can implicatestate responsibility whereas the acts of private citizens usuallydo not. We argue that the rule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havean economic logic similar to that of vicarious liability indomestic law: the law in both cases provides third parties withincentives to control the behavior of wrongdoers whom they canmonitor and influence. We also discuss international legal remediesand individual liability und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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