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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证据效力问题 (一)采信规则 法律只规定公证证明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却缺少对法官采信的约束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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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例 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办事处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用于某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并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同时,开发商还在房屋预售活动中同一些购房者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且这些购房者也向该银行申请了购房借款,同银行签订了由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述三项合同先后申请公证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证明文件齐全、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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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从完整意义上讲包括两种,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所制作的对上述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二是指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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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乃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作成公证书,以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讼活动。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众说纷纭,在实践中有不少争论,大家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在此,从下面三方面谈谈我个人的理解,供同志们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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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提升公证书的质量,强化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实现公证制度疏减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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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联合通知>规定的出证条件来看,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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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集中表现,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职务的过失导致出现失实的公证书,这种失实的公证书在行内称为"错证".以往,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公证书的重大失实行为多适用渎职类犯罪,但对于公证员因错证而被诉以玩忽职守罪,很多学者表示质疑,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公证处非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党政机关,公证员非行使国家职权,适用玩忽职守罪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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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证据效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公证书是司法认知的对象,这是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证据效力的体现. 司法认知的对象,受证明标准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各国在认识上各有不同.由于司法认知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诉讼效率,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和司法实践都存在着扩大司法认知范围的倾向.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对司法认知的解释和规定更为概括、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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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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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湖北省孝昌县中山街的陈祝生与杨系洲合开一家歌舞厅,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协商退伙,并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分类、清理,议定了各自的利枢分配,债务承担等责任,双方签订了退伙协议。当日,应随祝生与杨岳洲的申请,孝昌县公证处作出了[1997]孝证字第551号公证书,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歌舞厅即移交给杨岳洲独自经营。1997年底,陈祝生要求杨岳洲按照协议书履行义务,偿还他的投资款,杨岳洲答复暂时无钱偿还c陈祝生的入伙投资款因是贷款,故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元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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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对此进行简要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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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对于公证书的效力,应当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基本规定,在尊重立法本意和维护正常公证秩序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公正的评判。异地公证因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认可。对于严重超期且未能作出合理性解释的公证书,在效力的审查上应当从严。对于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过程可能存在虚假,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怀疑且公证机构未能作出针对性说明的,对其效力应不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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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前者由于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债务人之后对该债权文书有异议,其也不享有诉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