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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26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从1991年5月26日起至1991年6月25日24时止,为期一个闩,李某交保险费176.50元。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编号为1074的保险事,保险单正面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背面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入该条款第1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1991年6月5日,李某聘请司机到河南平顶山拉煤,途经高庄村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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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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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5)
1985年5月1日,个体户刘某将自己的黄河牌汽车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1年.1986年1月25日,刘某的好友陈某也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解放牌汽车按八折向县保险公司投保.2月10日,刘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调换合同.合同规定汽车对调,陈某补给刘某1万元。随后双方即换了汽车,但双方未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将换车情况书面通知保险公司。86年3月15日,陈某驾驶黄河牌汽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化去车吊、拖和修理费7千多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刘某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汽车调换未按《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刘某为此向人民法院诉请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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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β(1-免赔率),这点没有争议,焦点是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商业险赔偿应如何赔付?第一种观点是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限额烈1-免赔率),第二种观点是保险公司的赔款=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β(1-免赔率),但保险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并结合案例试从法理及法律解释层面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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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简介
2008年5月26日17时左右,一辆“夏利”轿车在便道调头时,撞上一商铺门口放置的7架玻璃。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依据责任认定书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损坏的玻璃及车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勘验现场后,对事故现场的形成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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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波纹器厂有凌志牌进口(免税)轿车一辆,于1993年报关入境,1995年7月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波纹器厂于1995年9月起每年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均为63万元。1999年的保险单中附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波纹器厂表示同意按该条款规定投保。该条款第19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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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10日,邓某(被保险人)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当日,邓某填写了《投保单》,按企业车辆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和《保险证》,双方约定合同于次日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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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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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俄联合运输协议。甲公司在运输始发地将货物交由乙公司承运至莫斯科,并就该批货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所承运的货物因“灰色清关”而在俄罗斯境内被莫斯科警方统一检查行动中扣押,所以乙公司未能将上述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甲公司。因此,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乙和丙公司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对甲公司产生的同一内容即货物损失的给付,应负全部赔偿的义务,乙和丙公司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乙和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的货物损失,并对上述债务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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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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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保险公司根据陈某的投保香蕉树风灾险申请。向陈某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香蕉树风灾险保险条款》、《香蕉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陈某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18日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合同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处签名。其中:1、《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约定:陈某两次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104.445万元,总保险费为56724元;2、保险公司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中第十二条第(二)项“全损(即断主茎)按100%计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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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常理解,车主为机动车辆买了保险后,出事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可在实践中,部分车主投保的车辆出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何呢? 例一:2001年1月12日晚7时许,高某驾驶未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的制动不合格的拖扎机,在装运砖头回家过程中,与同向在正常路线上骑自行车的吴某碰撞,将吴撞出10余米。高下车后,见吴已气绝身亡,又见前后无人无车,便赶快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高又赶快请人将车前边撞坏的部分修好。高以为这样万无一失。然而,在事发后第5天,公安人员还是找到了他。在刑事技术鉴定面前,高承认了肇事经过。交警部门根据高肇事逃逸的情节,认定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将高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某在赔偿了事者家属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