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2001年我国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 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  相似文献   

2.
1992年9月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冲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响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①现行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的撤销和…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4.
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相似文献   

5.
模拟法庭     
这是一起有关专利连环案的案中案。 原告:安某,专利权人,申请号为87101234,名称为“一种由菱锶矿生产碳酸锶的方法”,因对4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于1994年3月9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请求恢复其专利权。 被告: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16日受理重庆市铜梁精细化工厂(以下称请求人)递交的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经两次书面意见陈述后,于1993年11月16日在国家专利局进行公开审理,当堂以缺乏创造性为由宣告上述发明专利全部无效,随后于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当事人(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往往依据专利法有关对专利的行政撤销和无效宣告的规定,向专利局或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请求。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在专利授权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行政撤销请求,在专利授权6个月之...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理下述两类案件:一是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二是专利权被授予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从1985年年初组建到现在已经三年。在这三年里,不仅从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且已经受理审结了一批案件。下面就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一简单介绍和分析。  相似文献   

8.
一、案例介绍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是一篇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实用  相似文献   

9.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11.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13.
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据用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对于多种证据类型的专利法公开属性已有案例或者文章论述1,但是,笔者尚未看到涉及投标书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文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请求人以投标书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文将结合该具体案例,讨论一般情况下投标书的专利法公开属性。一、案情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其中一项无效理由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据的对比文件为一份投标书。该投标书封面标题为“***项目投标…  相似文献   

14.
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1):40-48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5.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16.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 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 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  相似文献   

17.
专利侵权诉讼不应中止审理付金联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遇有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通常的作法是中止审理。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有效或无效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对案件的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有其积极的一面,即可以通...  相似文献   

18.
首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2款的修订进行初步解读,然后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权限、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的行政诉讼、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终止审理是否应进行听证、请求人无效理由的放弃等多个角度分不同层次对不依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终止审理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并给出了各方观点及其理由和依据.  相似文献   

19.
张贰群 《知识产权》1995,5(4):29-31
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时,都是首先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围绕着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授权条件,作出授权或不授权的结论;在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中,专利权撤销请求人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争论的焦点是权利要求书;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要依据,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  相似文献   

20.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人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专利权授予前的异议程序.增设了专利权授予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权授予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即专利法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专利局就不再按原专利法作授权前的审定公告及异议程序了,而一律改为先授权,然后实行按新法的撤销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那么,专利权的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有哪些区别,又有哪些共同之处呢?一、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