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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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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新的规定,既不同于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制度,也不同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不同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2.
张娟 《法制与社会》2014,(14):167+172
刑事强制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72至76条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监视居住措施予以细划,第73、74条明文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及适用、刑期折抵情形。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于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间的过度领域,结合实际探讨能否真正落实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切实做好监督,适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力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3.
魏小伟 《法学杂志》2016,(1):111-120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修改.因立法定位矛盾、立法设计粗疏,导致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讯问存在程序风险.如立法设计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控辩失衡、保障性措施缺失等.为此,应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讯问的风险控制:首先明确讯问地点,杜绝“谈话式”讯问;在辩护权行使上,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增加律师在场权的兜底条款;在讯问保障上,确保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一致、讯录分离、执法记录仪与录音录像的配套、完善司法责任制考核.  相似文献   

4.
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限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结合江阴市检察院在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的具体适用,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引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根据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刘月 《法制与社会》2015,(4):251-255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度性要求,避免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特别是较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其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善于适用、谨慎适用”,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获得平衡,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总结、分析该项措施在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李钟  刘浪 《法学杂志》2012,33(1):13-18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显然已成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具体的审查、控制方法可以参照对逮捕的审查、控制方法,同时也需要确立对其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另外还需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7.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指定监视居住被定性为羁押替代措施。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特征与传统的非羁押性措施格格不入。立法上指定监视居住的定位混乱一定程度上源于非羁押措施的传统理论界定不清晰。世界范围内人身性强制措施的发展早已模糊了传统理论划分的羁押与非羁押的边界。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一项人身性强制措施进行定性,不依据该措施的法律称谓,而是审查该措施是否会造成被追诉人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具体标准审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可以认定,指定监视居住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逮捕后的羁押措施。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定性是失当的,由此会带来诸多负面后果。  相似文献   

8.
马静华 《法商研究》2015,(2):103-110
通过在某省会城市C市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指定监视居住的实践呈现积极适用与消极适用的两极化现象。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积极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公安机关基本采用非羁押化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较低、实施难度较小,还具有较强的诉讼保障功能。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完善,应以彻底消除羁押化倾向为目标,明确监视方式强制性的权力限度,对权力主体和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并容忍较低比例的危险性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在整个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它对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减少羁押 ,保障被适用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 ,特别是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需适用监视居住措施。但因我国现行立法的疏漏、监视居住措施本身可操作性较差和公安机关难以配合执行等原因 ,使监视居住的执行难度较大 ,本文将对此作探讨 ,并力求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一…  相似文献   

10.
邱晓晴 《法制与社会》2013,(17):262-263
新刑诉法第六十四、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对原有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规定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了其替代逮捕措施的半羁押性质价值内涵,值得我们深入解读。通过结合比较诉讼法视野下国外有关监视居住相关制度规定的分析,从指定居所、监视方式、律师辩护权保障、义务遵守及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评述,可以对这一措施的完善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当固定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应以《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加以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既要考虑量刑幅度,也要考虑其他情节,而且对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公安司法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包括近亲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时间也要进一步缩短。  相似文献   

12.
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旺年 《法律科学》2001,(6):116-121
从保护人权、减少羁押角度看 ,设立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监视居住并非我国独有 ,有关国家的立法中也规定有此类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本质属性是限制人身自由 ,与剥夺人身自由有本质区别 ;监视居住的地点是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但不是居住房屋以内的空间 ;监视居住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不同的监视方式。  相似文献   

13.
正为进一步提升稿件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切实反映检察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中国检察官》杂志在2014年下半年将主要围绕以下问题选稿和组稿,请广大作者撰稿时参考。1.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行环境;2.强制措施: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的转化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状与改进;  相似文献   

1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但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临时居所,从而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本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依法积极开展该项新增业务,及时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纠正司法实务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监视居住的范围内增设的一种特殊的监视居住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增设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情形、执行场所和方式、执行监督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以正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6.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许多争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许多人担心该法条的实施会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保障,由于缺乏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查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也可能成为变相羁押。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3,(23):129-13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内容上涉及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方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尤其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区别较大,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以,全面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定将对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沙宁波 《法制与社会》2013,(14):251-252
新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第七十三条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很多人担心该规定可能把过去不规范甚至非法的情况合法化。为了贯彻"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修法精神,确保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被正确实施,必须正确理解指定监视居住的价值、适用条件以及居所范围等问题,以避免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过程中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9.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20.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新刑事诉讼法近三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实施状况差强人意。实践中的问题不少: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不少法律规定不知如何执行;规避法律的情形具有普遍性;法律滥用、异化问题突出并伴随着侵犯人权的重大风险。上述问题的解决正道应当是回归立法精神,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明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与定位,从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本质出发,纠偏司法适用的错误倾向,回应实务困惑。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上的"无固定住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后续能否转捕都应当进行规范解释;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执行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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