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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困扰见义勇为者的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探索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切实可行的对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即国家按法定程序、以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补偿后,再向受益人和侵权人追偿,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全面、及时的赔偿,以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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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见义勇为却成为一个极为沉重的社会话题,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往往面临直接受益人拒绝赔偿、诉至法院得不到支持或者判决后难以执行等情况,处于尴尬境地。本文首先对见义勇为从内涵、分类及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确定其理论基础,接着分析了民法对见义勇为者损失保护的不足,凸显了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国家补偿的必要性,最后从程序上加以完善,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公法上的保护,以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的社会美德,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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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见义勇为者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屡见不鲜,见义勇为者或受伤无钱医,或家庭生活困难没人管,或因受益者不作证,不仅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认定,还受到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困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完善相应的机制问题,往往忽略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一、正确理解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是救济见义勇为者的前提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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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性质及救济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见义勇为乃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历来为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然时至今日,见义勇为者却日渐稀少。一个人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或死亡,但他本人或亲属却得不到法律救济,生活困顿。在这种情况下,谁还愿去见义勇为呢?值得欣慰的是,社会已开始关注这一现象。目前全国许多省、区、市已成立了见义勇为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金组织,一些省、区、市还颁布了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见义勇为者得到了救济。但是救济资金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许多地方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因此,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普遍性远远不够,我们必须为其寻找普通法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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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民法属性,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属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属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间属行政补偿关系。只有科学分析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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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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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快速妥善调解一起因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7月,原告王沛冉在办理货物安检时为救助同事孩子,被中铁吉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安检仪器设备卡住右脚,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并被截肢。后王沛冉将中铁吉盛物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安检仪器设置不合理,其工作人员未在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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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平一生坎坷,中年得子,全部希望寄托在儿子身上,他没职没权,又不希望走歪门邪道去给儿子升学铺设道路,福建省规定,见义勇为及子女在中招,高招中可以加10-20分的成绩,看到这条消息,他忽然想起自己年前一起救人的事情,可申报“见义勇为”。为了儿子,他开始走上申报“见义勇为”之路,最终公安机关把他的行为定性为“邻里互相帮助行为”。本该7天答复拖了10个月!任建平一怒之下,把公安局告上了法庭。6月5日,此案在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任建平成了我国首例见义勇为者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并引起当地媒体及有关专家的关注。为儿子考学申报三年前“见义勇为”,“无奈”好人状告公安局引风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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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他为救被四名歹徒调戏的少女,被歹徒用三十厘米长的尖刀刺进了腹部;一年后同样是他,却将被救少女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补偿。见义勇为本应是一曲无悔的壮歌,为何却演化为一场无奈的官司!?见义勇为价值几何?他是真正的英雄吗?人性的弱点知多少!?见义勇为的壮歌为何伴随着不和谐的音符? 2004年2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安是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则是曾被他从四名歹徒包围中救出的姑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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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是道德行为,见义勇为应当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将见义勇为加以法律规制,使道德行为法律化,也就是通过法律来确认、保障见义勇为的行为,使见义勇为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奖励,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促使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在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及对应的补救措施进行一番探讨。本文将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界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对其各自的概念、权限及行为后果补救措施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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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现象在当今社会频繁发生,见义勇为者的精神也广为人们所传颂。然而,见义勇为者维护他人利益的同时,却常常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本文从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民法层面探究有效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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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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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已经逐渐增多,这说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的迫切性。在制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一个正式的定位,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就需要我们去做很多工作,如何对见义勇为者精心救济;把见义勇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等等,以更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这也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格调相符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