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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2.
程树德先生在法史学的定鼎之作--<九朝律考>中反复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在南北朝分裂之际,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此观点影响久远,目前通行的法史教材中基本上都在复述这一观点.在阅读<九朝律考>的基础上,献上三点心得:北魏律之优未能一以贯之;南朝诸律并非无所建树;北周律并非无善可陈.  相似文献   

3.
林明 《法学论坛》2004,19(1):94-99
东晋南朝时期,玄学成为当时具有时代特色的主流学术和政治思潮.但此时的思想界又呈多元化局面,玄、儒、佛、道各家思想对意识形态及政治领域各个层次的影响和作用并不相同.在统治者治国的实际指导思想方面,儒家学说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江左君臣们仍以儒家学说作为治国立论的出发点,还表现在儒家思想对当时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者主张情、理、法结合,提出了符合伦理人情的原则和方法.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封建法律伦理化进入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4.
作为中华法系后期代表的明清律,对周边各国产生了很大影响。日本自德川幕府中期(18世纪初)开始重视研究明清律,直到明治维新后的较长时期,明清律的影响犹存,它对日本法制发展的作用应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5.
<正>讲明律令之法,见于《大明律》及《大清律例》,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不见于外国的古代法制史中。《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  相似文献   

6.
张春海 《中外法学》2010,(4):587-599
@@ 1392年,李成桂推翻高丽王朝(918-1392),建立朝鲜王朝(1392-1910),在即位教书中宣布:"前朝之季,律无定制……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4,(3):14-30
中国中古时期,法制文明获得突破性发展。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典编纂,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而"法理"概念的提出则为此时期法制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中枢环节。为满足解决秦汉法制困局之需要,在汉魏以降政治、学术环境熏陶之下,"法理"概念应运而生,这是中古法制文明演变中的一件大事。中古法学以"法理"为法律之本,以论理辩难的逻辑方式求贯穿法律之通理,将先秦法哲学的宏大论述与秦汉法律注释学的微观考证连成一体,促成了古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完整与成熟。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古律令制度的系统化与完备化,对中古法制文明之演进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对今日之法学研究亦颇具启示。  相似文献   

8.
百年前晚清修律官提出我国古代存在"固有民法",坚持把符合国情的某些民事法规编入新的民律草案中,实在难能可贵。由于修律时间紧迫等原因,他们对固有民法的论述远不全面。从西周至唐代,古代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都很明确很完善,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断充实,这证明我国古代固有民事法律具有诸多特点:第一,制定法的分散性与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流行于各地的民事习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礼俗等。各种民法渊源在协调国、家、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中,各展所长,共同为用,弥补了民事制定法的缺失。第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第三,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第四,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诉讼程序,其诉讼程序简便,审判方式灵活,既严明州县官的司法责任,又赋予其审判上的权变。可见,外国学者所云"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旧说,是违背历史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达很早,其形成过程有特殊的路径和本土化渊源,我们不可盲目仿效西方法律的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9.
56年前,作为革命家和法学家的董必武,提出了依法办事和增强法制观念的法制观。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具有正确性、重要性、预见性、科学性及超越时空的有效性。董必武法制思想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借以继承、丰富和发展的基础,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表现。它丰富与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理论宝库,对当前法治建设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2004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有事七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然而,《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文规定日本放弃一切战争权利并不得保持任何战争力量。由此,有事法制便与《日本国宪法》产生了矛盾性。本文在系统介绍有事法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有事七法案及有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日本国宪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泽被东西。中华法系的形成首先依赖于中华文化圈的形成,中华文化圈的形成和封建法典儒家化的完成都是在唐代。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乃是礼法结合,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上,重视道德的作用,终极目的乃是致力于建立“无讼”的和谐社会。所以中华法系的精神和法律文化值得现代世界各国探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2.
原美林 《法学研究》2012,(3):181-194
明清时期国家注意对乡里社会的控制,鼓励各地家族在自己的谱牒中制定约束族人的规范,并赋予家族尊长对这些规范进行裁断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家族司法由此产生并发展。此时期的家族法规对家族内部的司法组织、辅助人员、管辖、告诉、审断、执行等主要制度和程序都有所规范,地方官府也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其司法效力。家族司法有着鲜明的特点,对古代国家州县一级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朝时期的法制建设在中国法制史中最易为人忽视,其不以立法和刑名创设为著,而以司法中所见诸多精神最为特色,其中最要者即为其伦理至上精神。在这个最能反映一时代法律精神的领域内,南朝的法律人对法律与伦理的几个冲突与关联处都做了有益的思考与尝试,成为其对后世中国法律最具影响的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曾代伟 《现代法学》2003,25(5):170-176
本文试以12-13世纪中国北方游牧文明对中原农耕文明的又一波撞击中,女真习惯法文化与中原儒家法文化双向流动、融汇而成的多元一体的金法文化为例,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荟萃各民族法律文化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才铸就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中华法系的形成也经历了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历史过程;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长期交流、融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15.
文章从玄学、佛学、法家学说和儒学四个层次入手,剖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世界观的内涵、相互关系以及对法和法学发展的影响。指出多元化的法学世界观是该时期立法和律学研究的基础,也是隋唐时期中国法律走向昌盛的历史渊源。  相似文献   

16.
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之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米健 《现代法学》2005,27(2):12-21
近现代中国法制以法律比较为起点,并通过法律比较而发展。近现代中国法制发展曲折徘徊之时,也是比较法学低谷沉默之时。近现代中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法学的复兴与繁荣,都是循着法律比较的途径,并在比较法学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比较对于一国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或缺性,可以说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建设是共命运的。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针对我国法律体系即是部门法体系的观点进行了评析 ,认为无论是在划分的标准、目的、原则上 ,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着根本性缺陷 ;提出了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原则 ,即权利的神圣性与权力制衡的对抗性辩证统一原则、公平与效益辩证统一原则和自由与秩序辩证统一原则 ,进而提出了以利益为标准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在宪法统领之下的国家法、社会法、家庭法和自治法四大部类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18.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9.
法制统一的维护不力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反思。法制统一制度在主体配置、权限分工以及维护机制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因此需要优化配置法制统一的维护主体,合理分工维护权限,健全完善维护机制,从而完善法制统一维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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