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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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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大量存在且已具相当规模,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位,导致与此有关的问题和争议很多,给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风险,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2.
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3.
本文首先就信托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进而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信托进行比较,阐明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广泛吸引着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而相对于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并迅猛发展。但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其一直游荡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由此而引发的许多问题和争议无法解决。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5.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6.
吴弘 《检察风云》2007,(19):56-57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顺应了迅速发展的经济,初步形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刚刚起步,整个规范机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许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私募发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措施。  相似文献   

8.
浅议私募基金法律调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以来,一种被称为"私募基金"的融资活动在我国迅速发展,其规模甚至已远远超过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这种所谓的"私募基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私募基金,它们的存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本文对我国目前所谓的"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9.
美国之所以在国际金融业竞争中得胜而出,主要得益于其相对完善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rule144对私募证券转售提供了客观标准,维持了良好的金融秩序,加强了私募证券市场的流通效率。鉴于我国目前私募证券转售法律规则的过于简单,存在很多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以促进我国私募证券转售法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极大困扰着这些企业的发展。由于企业规模、信用、资金等问题,往往无法借助银行、公开发行证券等传统方式进行融资。作为与公募发行相对应的证券私募发行,能够在资本市场中作为公募发行的有力补充,满足不同的投资和融资需求。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本文试就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块重要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有明确而完备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健全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2.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13.
刘晶明 《法学杂志》2020,(2):97-104
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私募特性下的监管缺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原有的体系、机制经过多次改进,效率、能级的提升已基本走到尽头。为了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国际竞争力,防止类似集资诈骗犯罪的涌现,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稳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需要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应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法》规范退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各板块的法律定位与转板责任追究法律机制,完善对集资诈骗等不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4.
自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3年10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自成体系,为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安排构筑了法律框架。在目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由基金发起人发起,由发起人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向公众招募后正式设立。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了投资基金具有集资性、投资性、组织形式不确定性以及管理人与投资人分离等法律特徵,私募投资基金还兼具募集定向的特点。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在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组织形式、行为模式、内部治理以及外部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增加或完善制度供给。  相似文献   

17.
刘兴成 《法人》2013,(9):70-71
通过立法改革投资基金行业,为中国经济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也为投资基金带来了无限商机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整整9年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与其他法律修改不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与其说是修改,倒不如说成是新的立法。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  相似文献   

18.
赵颖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4,22(6):153-15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19.
张晹 《法制与社会》2013,(22):47-48
证券私募发行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成为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对证券私募发行进行概述,在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主体资格、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设置等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20.
正确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是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笔者在找出我国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及法律地位认识分歧的根源之后,简要论述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从投资基金的社会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从主体角度对信托型基金进行规范,同时希望立法大胆创新,把信托型基金列为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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