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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拐卖人口犯罪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犯罪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多样。有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与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特征,似乎缺少“拐”的要件,出现了所谓“只卖不拐”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基本特征,并据此分析犯罪分子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是否符合这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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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拐卖人口犯罪已被列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予以从重打击。但是,目前法学界和执法人员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两院一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不尽一致,在拐卖人口罪的认定上产生了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正确审理。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以及如何认定几种拐卖人口的新情况的性质,阐述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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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直接以"背信"命名的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两罪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罪名,刑法学界在理论上论述较少,司法机关在具体罪名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参照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研究我国刑法有关背信罪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将背信行为纳入刑法的积极意义,探讨今后我国刑法背信罪的立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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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犯罪情况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互相交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打击,这与当前拐卖人口犯罪猖獗有一定关系,因此,本文仅就拐卖人口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怎样看待被害人的意志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区别是否构成拐卖人口罪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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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罪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北法学》1991,(6)
拐卖人口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这种犯罪情况错综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加上我国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因而常常使司法人员难以区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从快打击.鉴于此,本文拟对拐卖人口罪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否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拐卖人口罪是以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据此似乎得出,行为人的拐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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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三个决定,即《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它们是我国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便利学员们学好刑法和在审判工作中加以运用,我们将三个《决定》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归纳为六个方面:一、对一些罪增加了刑种,提高了刑期。《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六种罪的量刑增加了死刑的刑种。这些犯罪是①流氓罪;②故意伤害罪;③拐卖人口罪;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⑤组织反动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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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拐卖人口罪的成立是否必须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问题,争论已久。有学者提出了否定的观点。但惜之说理欠透彻,更缺乏实践上的说明,故未能引起大的反响。现今高等院校教科书《刑法学》,特别是全国法院“业大”教材《中国刑法讲义》和新近才出版的《中国刑法教程》,仍持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说法(以下简称“前提”说)。笔者近年来对拐卖人口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在查阅大量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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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挪用公物罪的规定,这不利于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本文从该罪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历史上以及外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等进行论述,并提出对挪用公物犯罪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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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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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拐卖人口案件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新情况,给定罪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全面理解、正确掌握拐卖人口的犯罪特征。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利诱、欺骗、胁迫等手段,把人当成“商品”出卖的行为即构成拐卖人口罪。有种观点认为,是否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是拐卖人口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把人当成“商品”而买或卖即构成拐卖人口罪,对那些明知是被拐骗的妇女而收买为妻的亦应定拐卖人口罪。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拐卖人口的本身追求的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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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本文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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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本文从嫖宿幼女罪的研究综述、立法沿革及缺陷以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述。刑法修订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是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此罪的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种种缺陷需要立法来完善。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专节“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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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第338条罪状部分的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相应地该条规定的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立法者期冀通过对《刑法》的运用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我国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但从犯罪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作用仍难以发挥。本文旨在对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进行犯罪论上的结构重构,力求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以期对环境犯罪立法和环境犯罪理论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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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企业在入市时的审批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对于企业退市行为如何规制是回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法中增设清算不作为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清算不作为罪的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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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对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犯罪对象、污染排放物范围以及成立犯罪的标准上有诸多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总体上降低了犯罪门槛,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罪的法定刑仍存有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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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为“拐卖成年男性”这一现象所涉的问题利用现行刑法是完全可以规制的,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组织卖淫罪等法律规定是可以应对这一现象中单行为或者复行为,数罪并罚也能完全满足保护成年男性权利的需求,因此,没有必要进一步提出立法修改建议来恢复“拐卖人口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