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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最长期限。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也与抵押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关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相似文献   

2.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实现理解上的混乱。通过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和转让后抵押权追及力的分析,认为抵押物的转让与是否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没有关系。抵押物转让后,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协议生效的抵押权、公证过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未公证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之规定的中国特色及其完善董峻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之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由于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  相似文献   

4.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产生对实现抵押权额外支付的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担保法》肯定了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此“一定限制”主要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前的通知、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及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明确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是衡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权益、完善抵押权制度的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流质契约禁止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债权超时效,抵押权的时效问题;抵押人(出债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份额、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不优先人保。第三人清偿,利害关系人发生代位权,非利害关系人不发生代位权。本文指出:因是否需要补偿抵押物价值减少之不同,抵押权效力之“及于”,包括:含处分效力和次序决定效力;仅有处分效力,不合次序决定效力。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均应优先于人保。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均应发生代位权。  相似文献   

8.
同一债权设有抵押与保证双重担保时,在保证人或抵押人履行担保债务之后,均可向主债务人进行求偿。但对于其中之一的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求偿,仍有疑问。新物权法仅规定,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后,若不能得到清偿,还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9.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是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最终体现 ,但在其实行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已存在的其他相关权利进行协调。债权人应先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只有在抵押物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享有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权 ,亦即应采取先行主义。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要受在先存在的优先权与租赁权的制约。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对抗国家受益权。  相似文献   

10.
抵押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公证行为。抵押贷款合同关键是抵押权的设定。围绕抵押权就涉及到抵押物,对抵押物的实际控制和保管;对抵押物的处理和强制执行的证明等问题。为了提高办证质量,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仅就上述几个问题,作一初探: 一、依法设定抵押权 依法设定抵押权,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一经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债权人就享有从变卖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作抵押权。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将财产交付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从整体上来看是一部成功的立法,但也有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仍然沿袭了《担保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三种具体的担保物权,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明显偏少.《物权法》在抵押权、质权的设立上原则的规定欠缺逻辑上的自恰性,而且容易导致体系冲突,影响法律适用上的安定性.另外,在抵押人与出质人处分抵押物和抵押权顺位的规定上,也都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2.
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借款购房的买受人和发放贷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出卖人是否参加诉讼及其诉讼地位是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出卖人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最早实现其经营利益的受益人。当出卖人没有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交付商品住房并转移所有权的,银行起诉买受人,出卖人不必参加诉讼;尚未交付的,出卖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出卖人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管是否交付商品住房,银行同时起诉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应当追加出卖人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出卖人的,亦须追加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3.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   

14.
全额共同抵押与限额共同抵押的实现规则存在很大差异,它的实现不但涉及共同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也关系到物上保证人和后次序抵押权人利益的维护,因而全额共同抵押是实践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共同抵押方式。在全额共同抵押中,共同抵押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行使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受到“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和“价额比例分配主义”的限制,具体而言无论同时分配还是异时分配,倘若同时拍卖的抵押物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则应先以该抵押物的变价价款清偿债务,否则应依照价额比例分配主义实现债权。  相似文献   

15.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不应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条件,以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为条件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通知债务人是出让人转让债权的附随义务。在债权双重让与时,由于债权请求权属性与物权的不同,无法通过公示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唯有强化受让人的注意义务才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平衡。合同义务的转让主要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实务中的界定是较难把握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受移转债务负有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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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应明确规定无形财产和权利可以一并抵押;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虽然基本确认了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但相关条文需要明确细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一般债权作为质押标的有其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且允许转让.其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必须通知原债务人.为主债权清偿期已到,入质债权清偿期未至时,质权人只能首先向其债务人要求清偿.质权的行使仍需等到作为质押标的的一般债权届满方可.第三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要求偿债,按物权优于债权原则,质权应首先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8.
房屋按揭中的回购又称为无力还贷型回购,从条款设立的目的以及回购人履行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来看,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更有利于回购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前提条件是保证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签订不可撤销回购条款的后果相当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在程序上以变更抵押登记或者直接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得到相应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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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量上的关系,做了严格的限制,即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种限制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不利于物权法所具有的物尽其用的功能的发挥,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把握.本文主要从如何理解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量上的关系和对"重复抵押"的法理分析两个层面上,分析这一限制的不合理性所在,并对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采取的态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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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 ,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为 :(一 )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二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害及债权 ;(三 )有偿处分行为中 ,须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均出于恶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其效力依判决确立而产生 ,并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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