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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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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1,(6):117-130
后疫情时代的社会背景、社会生活规律以及所呈现的表面变化与本质变化符合新过失论的理论基础。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过失认定,有必要采纳新过失论,着重考量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是否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义务违反的行为为主,对防疫义务进行类型化,在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时,肯定行为人预见义务的违反,随后判断结果回避义务是否违反,最终判断过失犯是否成立。  相似文献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防控治理中的核心罪名。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既侧重于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也不乏成立共同故意犯罪的实例。而作为理论通说的过失论明显无力解释这种司法现实。尽管故意论的主张日渐增多,囿于内涵各异甚至彼此矛盾,尚未动摇过失论的通说地位。究其原因,现有的故意论未能充分认识到危险故意独立于实害故意的重要意义。危险故意的完整内涵是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危险且对该具体危险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同时,基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特殊的并行规定,也应明确行为人对于实害具有(有认识的)过失。由此,本罪主观要件的完整内容是:危险故意+实害过失。本罪的过失危险论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因为它既不符合我国二元处罚体制下的刑事政策精神和立法原意,也与我国目前的危险犯立法体系无法协调,所以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3.
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带来新视角与新问题,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适用值得关注。该罪的对象被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该罪存在适用上的瓶颈。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具有唤醒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是选取的方式难以与刑事法治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的组合路径,使刑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与刑罚处罚的有限性相融合。  相似文献   

4.
孟庆华 《法学论坛》2004,19(1):57-6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应当表述为"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其客观要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包括实害犯与危险犯两种形态;其主观要件应为过失,故意则不能构成。  相似文献   

5.
蔡荣 《当代法学》2021,35(3):78-8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  相似文献   

6.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泽刚 《人民检察》2020,(12):18-22
以往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该罪的适用时期以及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有关。在司法认定上,应将该罪的犯罪客体聚焦于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之上,并正确对待公共卫生秩序价值与公共安全价值的关系;在客观方面,应广义理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既应综合考量,也应有客观标准;该罪的主体仍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且多表现为间接故意。如果将该罪理解为过失犯,将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矛盾。  相似文献   

7.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友明 《中国检察官》2001,(4):51-51,34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新增加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国民体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有着积极的、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但细加研究不难发现,这条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于冲 《法学评论》2020,(6):101-110
二元处罚体系下,无论是没有结果的过失还是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一般都应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保护的预防性要求,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不断将其评价半径前移,将"没有造成结果的过失"进行刑法评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是刑法前置防范重大风险的立法示例。对于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认定,应当进行实害化、"严重化"限缩,将其解释为一种虚化的实害后果表征,该严重危险需要同时满足"行为的危险"+"行为客体的危险"双层次要求,避免具体危险司法认定抽象危险化。  相似文献   

9.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文件还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都反映出司法适用的扩张趋势,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相似文献   

10.
从2013年"两高"的《解释》到2020年"两高两部"的《意见》,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后者限缩了前者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扩大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范围,完善了本罪的行为方式,填补了立法的漏洞,强化了对公共卫生的刑事法治保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准确...  相似文献   

11.
为了探索针对性措施,预防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官方网站搜索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共获得2020年1月12日-3月14日全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裁判文书53份.将53份裁判文书数据录入Excel2007进行统计分析,发现53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共造成感染新冠肺炎患者85人、无症状感染者1人和医学隔离观察...  相似文献   

12.
赵岩 《法庭内外》2020,(4):64-64
2020年4月3日下午,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对外发布,当日上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幵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相似文献   

1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却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罪名。依法防控需要从法律适用和实践两个维度,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要重点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进行分析;在实践层面,需强调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注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相似文献   

1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法条文在适用于复杂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显露出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重点对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修改,完善了原条文的内容,有利于避免出现对相同行为适用不同罪名的现象,并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修改后条文的适用仍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现实中各类行为的特...  相似文献   

15.
<正>3月6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上海市首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切实发挥了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担当作为。一、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提前介入2月4日晚,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未隔离、在医院看病"等信息,在上海市金山区部  相似文献   

16.
魏东 《北方法学》2010,4(6):86-96
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确限制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刑法理论支撑。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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