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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存在诸如公私利益失衡、缺乏纠错机制、透明度低等缺陷。仲裁根植于传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土壤,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理念与文化背景差异甚大,与现实的争端解决需求无法实现良好的嵌合。在此背景下,我国可以建立"一带一路"话语体系下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克服现有仲裁机制的缺陷,建立多元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实现常设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的双轨并行;在构建路径上可以选择与沿线国家的优质仲裁机构建立区域联合投资仲裁机制,共同探索契合"一带一路"区域的示范性投资仲裁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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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的国家战略,对于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有着重要意义。涉外仲裁是当下流行的国际商事、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涉外仲裁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索了仲裁机构发展契机,创设并完善了自贸区仲裁机构,开拓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新领域,健全了仲裁人员培养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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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民事仲裁和刑事诉讼的情形,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仲裁机构的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否类似,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否相当,对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厘清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对于刑民互涉案件的公正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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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理应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着力点。然而,当前庭审公开实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庭审公开的问题与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控制关系重大,需要在庭审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案件公开审理的范围,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将庭审公开置于程序控制之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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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作为一种不同于诉讼的民事争端解决机制,其本身具有专业性、便捷性、自愿性等特点,经过几个世纪 的发展和实践,其在解决民事争议方面的效果和效率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的认可.利用仲裁机制解决证券争议的尝试 亦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以《仲裁法》为核心的证券争议仲裁法律体系,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 国的仲裁制度依然存在可以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文以证券争议仲裁为视角,围绕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展开,旨在为我国证券仲裁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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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建构必须以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性彰显而行政性弱化,将导致行政复议演变为司法裁判而最终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冲突。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并存的情况下,建立完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增强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并不可行。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建构必须在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性与司法性两者之中均衡,行政复议机构只能建立其有限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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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以现行仲裁法、仲裁规则与实践,重新检视国际商事仲裁远程庭审对仲裁当事人权利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囿于国情、远程庭审技术的发展程度不一、远程庭审立法与仲裁规则缺位、当事人与仲裁庭的远程庭审决定权冲突、当事人程序权利受限等问题,各国尚无法就远程庭审达成共识,仲裁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障。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立法与优化仲裁规则,明确远程庭审的合法性、规范仲裁庭裁量权,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健全当事人程序权利制度,增强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同时,我国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将远程庭审视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机遇,发挥国内数字化环境优势,培养国际仲裁人才,为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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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此过程中所涉案件大部分是涉外案件,争议要得到最终解决,往往会面临一国法院判决如何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我国对相关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判决是否得到承认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方面首先可以积极拓宽沿线国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覆盖范围;对无法判定的案件采取呈报最高院的方式,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数据库;逐渐采取"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同时借鉴迪拜金融中心将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后、通过《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做法等,从多个方面实施完善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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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难点即司法公信力下降甚至缺失,而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则被认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理应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着力点。然而,当前的庭审公开实践并未达到其应有价值,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新举措,进一步放大了现阶段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庭审公开的问题与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控制关系重大,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在庭审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案件公开审理的范围,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将庭审公开置于程序控制之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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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48-51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区别对待的"双轨制";我国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对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院判决程序上存在不合理规定;临时仲裁机构在我国不被承认。建议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标准,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缩小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加强仲裁机构自身体制的完善;建立仲裁司法监督裁定的上诉机制;取消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尽快设置临时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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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68-71
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强化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管理,构建检察环节案件质量科学化评价机制,对于全面加强检察内部监管、促进规范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在高检院、安徽省院、滁州市院案件评查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创新制度设计加强和改进案件评查工作方法,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机制,以为基层检察院加强内部监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任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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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美国联邦政府对标准普尔及其母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意寓着世界各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及其监管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本文从信用评级机构行为效率治理的视角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系统分析我国评级机构公信力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进行了量化研究,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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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庭审笔者有两点隐忧。隐忧之一,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是不是一种“制度重复建设”?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相应人民法院的工作。据此,关注特定案件的人大代表只要觉得有必要自然可以去旁听庭审,所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的重心就只能落在“邀请”上了。但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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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与我国内地相互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是《纽约公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基于"一国两制"制度,香港保留和维持原有法律体制和司法制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两地法院不能再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同时又不能按照处理国内裁决的方式予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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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电子政务发展对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双刃剑"效应:电子政务发展一方面助推外向型政府治理模式的成熟,成为政府能力和公信力持续提升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公众对政府的质疑有增无减,提升政府公信力面临更大的挑战。分析并指出,电子政务缘起于重整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是深化电子政务发展的价值追求。提出了加强政府治理能力以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对策,即努力弥合数字鸿沟,加强提高政府公信力的网络基础建设;不断完善电子政务背景下以公民为中心的合作治理结构与机制;加强能力重构,提升政府网络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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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法律思维、法律传统并由此而映射至立法上的特殊影响,致使人们未给予临时仲裁应有的关注。从仲裁制度的起源、性质、社会作用、本身特质来看,临时仲裁都是极具内在价值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及早建立临时仲裁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