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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边 )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 ,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也存在着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仅对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根据《海关法》第 82条的规定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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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海关法已于今年七月一日生效实施。它对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作了新的规定,是认定和处理走私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 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是空白罪状。认定走私罪还需以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根据。原《暂行海关法》既未规定走私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也未明确规定客观行为表现,只对走私行为作了一般走私和重走私的划分,因而完全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具体化。为此,海关法第47条对走私罪的主客观要件、主体范围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新规定。客观要件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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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5条第1款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以下简称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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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受案、立案的根本标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关键在于走私行为所造成的偷逃国家应缴税额的大小,也就是从所偷逃税额的数量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五万元的则作为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作行政处理。但是,由于我国进出境管理及其活动的具体原因,使我们在实践中又会遇到很多始料未及的情况,而这对正确界定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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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税证明)是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认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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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一)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和《海关法》第64条的规定即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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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4,(38)
[公布日期 ]2 0 0 4 9 1 9[施行日期 ]2 0 0 4 1 1 1[文 (令 )号 ]第 4 2 0号令[公布日期 ]2 0 0 4 9 1 9[类 别 ]行政法·海关[施行日期 ]2 0 0 4 1 1 1 [同时废止法规 ]1 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 ,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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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涉走私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多样,准确认定涉走私洗钱犯罪需着重把握两点:一是把握违法所得的核心要求和走私行为的违法本质,准确认定涉走私洗钱行为对象,特别是明确走私违法所得的范围,走私普通货物的违法所得为偷逃的税款,走私禁止类货物的违法所得为货物本身;二是把握洗钱罪的掩饰、隐瞒核心特征,准确适用洗钱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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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走私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而走私行为中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走私罪。因此,研究并弄清楚走私情节,对于划清走私与非走私、罪与非罪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保卫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所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否都是走私行为?这是涉及如何理解走私概念,如何区别走私行为与非走私行为的标准问题。有的人认为:“区分是否是走私,主要以有无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为准。”这种意见,实际是把逃避海关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走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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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生变更、关联公司走私、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走私、一人公司走私、挂靠企业走私等问题在单位走私主体的司法认定中争议较大。在认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时,对携带兼具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行为入境的行为能否犯罪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如何理解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的含义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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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生变更、关联公司走私、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走私、一人公司走私、挂靠企业走私等问题在单位走私主体的司法认定中争议较大。在认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时,对携带兼具文物性质的珍贵动物制品行为入境的行为能否犯罪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如何理解国家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的含义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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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1次会议于 2000年 9月 20日通过《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对 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的重要补充,也是对 2000年 7月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确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积极回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该司法解释中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个人观点,供探讨。 一、走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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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偷逃应缴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要正确认定本罪 ,必须分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犯与非共犯等界限。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应着重研究“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以及《刑法》第 1 57条第 1款的适用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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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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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4)
我国《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认了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由于缺乏总则性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法人犯罪时,存有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就法人犯罪的主体构成和认定问题作一探讨。一、法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本质具有密切的联系。对法人的本质和能力的认识,应从法人的客观属性也即法人主体的整体性能出发进行分析。社会活动的主体有个人、集体和国家三种形式。法人属于集体范畴,是既区别于国家又区别于个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的主体。从客观上看,法人是由一定财产和自然人根据一定的组织规范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