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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方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困扰,本文从一则真实的案例出发,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体会,阐述我国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对于完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浅显看法,, 相似文献
2.
刘辛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89-94
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本文作者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立法基础的分析提出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立法之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排除了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障碍;继而提出了抵押权善意取得存在的几点理由,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4.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4-76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聂光峰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197-198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做了明文规定,该条文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合并适用在动产和不动产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在公信基础、物权变动、交易公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其构成要件明显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理应根据其具体交易时的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 相似文献
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79-82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79-86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4):103-108
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的存在,而无权处分应当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了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但实际上其并非实际上的权利人.实践中屡屡发生冒充房屋产权人出售"二手房"经过户登记给第三人的情形,因冒充者不是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合法权利人,其无权发动物权变动,故不应属<物权法>106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之情形,第三人无权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正确理解无权处分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胡卫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2)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采取了一体化的处理模式,为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如下认定标准: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不动产,关键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对价条件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转让价格,形式要件为受让人办理了权属登记.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洪秋生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1):29-31
本文通过对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的探析 ,并结合人民法院在不动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践 ,我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74-77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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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知识产权质押有关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长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1(4):78-83
知识产权质押是以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法律制度。作为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模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对促进资本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激励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文。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制度尚不健全,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市场主体及金融机构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知识产权的担保融资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鉴于此,需要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以探索一条补充和完善我国质押担保法律制度和实践规则的道路。 相似文献
14.
陈英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3):49-52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未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已有多种模式的立法例.我国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现行立法有一些缺陷,如限制了抵押物的流转,忽略了对抵押物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使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等,与市场经济体制及现行法律相悖,应参考国外立法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立法中确立抵押权追及效力及抵押物受让人的涤除权. 相似文献
15.
李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3):29-33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可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从理论上分析,知识产权担保具有融资的可行性,实务中也有成功案例,但总体上属于探索实验阶段。尽管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地方法规和政策,但如何使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成为可行的法律制度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对住房按揭贷款两个保险问题的法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 ,在抵押房产保险中的法律身份应是被保险人 ,而非受益人 ;将受益人这一具有人身保险的特殊法律属性的专门概念随意地混用于财产保险中 ,不合保险法理 ,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地保障银行的抵押权益 ,银行应该理清法律关系。贷款银行并不一定要执管保险单 ,银行可以免除自身的保管责任。 相似文献
17.
杨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2):27-30
空间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随着对土地立体开发的繁荣而越来越受到关注。许多国家对此进行了相关或专门的立法,然而,我国对空间权的研究和立法较为滞后。文章主要从目前国内外空间权的立法概况、空间权体系构成、空间权的客体、性质等几个方面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之物权应该与真实的不动产物权状态一致,这是正常的不动产秩序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动产登记之物权与当事人的事实权利状态并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不动产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一致时,法律如何既客观地确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又能够对真正的事实物权进行保护,本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 相似文献
19.
叶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3):82-85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农村产权流转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现实需求与可行性。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其有着相当程度的限制.实践试点中也集中反映出目前法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支持不足的问题。建议在立法上修改不必要的限制,同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引进专业中介机构服务、出台金融扶持政策等多种渠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