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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网络带来的复杂管辖问题一直在诉讼中困扰着法院及诉讼当事人,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管辖权理论,但目前仍无统一定论。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仍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以及侵权行为人的"有意利用"等因素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2.
戴琼 《政法学刊》2012,(4):49-53
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3.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相似文献   

4.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  相似文献   

5.
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五、原告所在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同时,由于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方便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业行为试图进入原告所在地,侵害原告权利,可以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或者说被告是可以预见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结果的。这些观点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  相似文献   

6.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使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了冲击。传统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根据主要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些确定根据面临着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适用困境、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的滥用等困境。新管辖权理论无法解决这一困境,各国仍就在传统管辖权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连结因素。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建议我国在立法时确立原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根据。  相似文献   

8.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相似文献   

9.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10.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对于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全球性,在网络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难以判断,这给原告起诉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力图另寻他途,主张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以方便原告起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年 11月 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 12月 21日起施行。   2000年 12月 19日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相似文献   

13.
与互联网纠纷相关的管辖权尚属于正在发展中的问题。就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言,主要涉及合同与侵权。在确定与网络相关的合同争议的管辖权方面通常将合同分为商家间合同与消费合同。对于商家间的合同,大多数的主张是信息移交地是行使管辖权的充分连结点。在消费合同领域,目前各国适用较多的是产品或服务消费地规则,或者产品或服务提供地规则。对于侵权,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两项管辖原则。尽管互联网中的每一个IP地址都是唯一的,符合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能够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但就目前的技术而言,网址尚不能单独成为新的管辖基础,也只是在一定情形下可成为法院在确定网络管辖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4.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对中国境内产生的侵权结果相同。《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权优先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导致当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国境内造成同样的侵权结果时,中国法院却难以行使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该条款的管辖权分配缺少技术合理性及利益考量,且在理解和操作上还存有模糊性。通过借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目标指向标准,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网络技术背景下,侵权行为地仍是受案法院据以确立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只要不存在当事人相互间所自由议定的协议,违反善意缔约责任和不当得利的权利请求,都属于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范畴。而所谓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是加害行为地,也可以是损害结果发生地。不过,规则所规定的损害行为仅指当事人在人身或财产上所承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在经济上所受的影响。具体到涉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所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传统管辖规则能否继续适用,而是该如何适用的问题,特别是该如何将涉网侵权案件与特定法域有效而合理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6.
(一)借鉴接触原则,确定管辖问题。一般而言,在网上复制要经过以下过程,即复制方使用测览器通过网络路径到达服务器内,将有关主页的内容读取带走。可见,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通过自己的主机来创览和复制作品,都必须通过接触载有该作品的服务器来实现。从行为的全过程来考察,只有接触了该服务器,才能接触到服务器上的内容。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考察,服务器当然也是发生侵权行为的必由的一段过程。在确定管辖时,服务器所在地自然也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该所在地法院当然也有管辖权。在前述的瑞得公司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7.
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地域限制的计算机网络为人们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快捷和便利,网络空间的无形性、虚拟性、无边界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征,使得网络侵权极具特殊性,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侵权案件,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权规则似乎力不从心也无法施展其用武之地。在确定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时,建议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结合适用以确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18.
本文主要就管辖权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确定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管辖权的相关理论的分析,就如何确定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管辖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2,(10):75-8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网上侵权纠纷也大量发生。由于网上侵权纠纷当事人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找侵权人和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往往存在着极大的困难,给当事人的确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网上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页、账户密码、用户注册资料、IP地址、第三方证明、电子签名、暗记等方法来进行查找和确定。虽然网上侵权行为的实施均需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但不能一刀切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被告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20.
<正> 在现代社会,侵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重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和通讯条件的极大改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来往的日益紧密,使得跨国、跨州的国际和州际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法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国际侵权行为,从而涉及到不同管辖权、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各种侵权行为的特点又不尽相同,要求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研究涉外或跨国侵权行为法在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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