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屠凯 《法学家》2022,(1):15-27
政务处分法设置双轨惩戒制度有其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为公职人员设置了两种责任制。在功能上,权力责任制强调公职人员应当受人民监督;工作责任制则强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理念上,权力责任制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要求;工作责任制则意在“反对官僚主义”。由工作责任制发展出的“社会主义责任制”,还进一步确认了相应组织具有宪法赋予的自主管理权。以上述区分为指引,可以合理划分处分决定机关的管理权限。政务处分虽可用于落实工作责任制,却主要是落实权力责任制的工具;任免机关、单位的狭义“处分”则主要是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工具。监察机关依法不能代替机关、单位直接作出狭义“处分”。狭义“处分”程序可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推动。  相似文献   

2.
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应有之义、必然要求。实践中落实检察官惩戒制度既有认识偏差,也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制度规定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对此,可通过健全检察官违反职责线索发现及移送机制、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进一步明晰司法责任认定规则、优化惩戒委员会设置和审议方式、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惩戒工作的领导等方式,及时规范检察官惩戒工作,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和保障、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相似文献   

3.
李德恩 《北方法学》2017,11(3):30-37
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已初步形成规则体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尚未形成常态化运行模式,仍存在调查核实阶段主体职责范围不明、审议评议阶段惩戒范围存在争议以及决定处理阶段信息公开不足等问题。建议厘清司法责任与纪律责任、瑕疵责任等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明确调查主体,细化惩戒范围,促进检察官惩戒信息相对公开,推动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制定政务处分专门立法是推进"纪法衔接"与"法法衔接",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目标的重要环节。《政务处分法》具有前承党规党纪后接刑事法律的功能,它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政务处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一方面,《政务处分法》通过构筑严密的职务违法惩戒法网以及完善的法治反腐规范体系,减少了"法法衔接"的阻力。另一方面,《政务处分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并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充分运用到法治反腐实践中,有效地促进了"纪法衔接"。  相似文献   

6.
立足于监察权的监督权属性,《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三大职责,确立了“预防性监 督” “发现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三种监督形态,形成了腐败监督的“中国模式”。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激活和强化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能力,避免监督职能的虚化、空化、弱化风险,应当确 立“一体化”的监督理念,加快推进预防性立法建设,重点建立完善监察委员会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审查 制度和行政合规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高校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是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直接根源。广东高校学术制度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术法律制度的执行与学术评价制度、学术奖励制度、学术不端的惩处制度等学术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完善。本文认为针对学术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广东高校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健全学术制度供给:重视和加强学术法制的宣传和建设,建立健全学术查新制度,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健全同行评议制度以及健全完善学术惩戒制度。  相似文献   

8.
高校基于学术原因对学生惩戒,司法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国内尚存争议。作一比较法的考察很有必要。传统上,美国司法对此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并因“代替父母理论”的盛行而一度强化。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对高校基于纪律原因惩戒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加强,个别上诉法院也试图改变传统的立场。但是,这一努力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所制止。对学术原因的惩戒,司法仍坚持高度尊重的立场,仅要求高校履行最低程度的正当程序义务,通常只有在其武断、恣意地行使惩戒权时才介入。学术问题具有共通性,美国的经验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9.
王伟 《人民司法》2020,(13):16-22
本轮司法改革对法官惩戒规定了“双轨制”的运行模式,仅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才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予以认定,而对于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行为的惩戒,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行为的初步表现,而未对职业伦理责任的内容予以实质化,更没有对问责程序和机制予以规范,从而割裂了法官问责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的缺位。因此,应该对法官职业伦理责任进行补善。一是构建明确、规范的责任体系,二是针对职业伦理责任追究的行政化问题,三是借助平衡计分卡的工具架构,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化司法监督,实行错案追究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作保障。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可以对制造错案或行为不端的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能切实维护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而且,国际法对此已作出明确要求,世界各主要国家也都有自己的完善制度可资借鉴。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结构的特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设在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专门对举报和移送的材料审查立案,并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采用一般行政程序或听证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再作为议案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免除职务的最终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11.
石泽华 《法学论坛》2023,(3):151-160
高校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近年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各地探索的路径差异反映了当前社会认知不一和理论供给不足。增加外部监督成分和推进监察全面覆盖论证了高校领域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现实合理性,权力监督原则下基于“根据授权”的合法性链条证立了派驻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但该模式仍面临统一监察与行政主管、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学术遵从与监察效能等多对价值冲突。应为高校内部职能监察预留必要制度空间、尊重我国高校学术传统和学术规律、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于此基础上,高校监察派驻制度之合理构造是:分类施策,以因地制宜为原则确定派驻类型;统一管理,以纵向约束为原则确定派驻体制;依法授权,以必要适当为原则确定派驻职权;贯通衔接,以相对分离为原则确定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对法官履职是否构成违法审判提供专业意见,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定位与职能,学界的建议与实际的制度建构并不完全一致。各地在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过程中,因对其法律地位的理解不深、不透甚至存在偏差,导致其处于“无功能”的状态。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有域外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吸收其有益经验,再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来建构,是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应根据修订后的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在设立主体、委员构成、设立模式上下功夫,并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建构并保证制度得以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13.
监督,《辞源》释为“监察督促”。监督一词最早出现于其《后汉书·荀彧传》:“臣闻古之谴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兼有治官、监督、制衡、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之效能,体现了监督之意。从监督的意义上看,不难发现古代的监察制度与当代的检察制度存在一定的渊源联系,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又因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在责任主体方面,该条涵盖国家机关和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规制者两种身份,但存在两项缺漏:一是未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二是未规定对非国家机关违法负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应受处分以及对国家机关违法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受行政处罚。在适用行为方面,第68条第1款所称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指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国家机关违反该法义务性规定;第2款所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彼此独立,其对应于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402条。在责任形式方面,第68条的“责令改正”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存在落实不力之虞,需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处分”指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违法人员具有党员身份的,还应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基于监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监察建议",应当区别于广泛意义上的监察"建议"来专门研究。监察建议以法治化反腐为逻辑起点,对监察决定无法触及的内容予以补充(督促型监察建议)、对内部处置明显失当的内容予以纠正(纠错型监察建议)、对个案暴露的廉政制度缺陷予以优化(整改型监察建议),从而成为监察全面覆盖与自主惩戒权之联结枢纽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之实现路径。监察建议的合理定位是立足监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遵循依法监察,避免沦为"一般监督",由此在性质定位上全面区别于行政监察建议。立法不宜对监察建议作开放式列举。监察建议的法律规制体系应从主体限定、前提条件、程序控制、异议程序和救济机制等五个层面共同构建。监察建议之设计实践还需维系既有宪制格局并尊重内部自治秩序,在惩治腐败行为、构建监察权威与尊重自治规律之间寻求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16.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去年以来,江西省地税局采取措施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较好地规范了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改善了征纳双方的关系,保证了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强化监督方面,该局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导小组,形成“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些市局还层层签订责任状,不仅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还明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人员的责任追究。二是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全省地税系统共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  相似文献   

17.
司法责任制视角下的错案刑事追责机制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责任制涵盖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和管理、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和错案检察机制的效果应当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重新进行检视.通过对错案刑事追责的实证分析,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遭遇“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等困境.解决之道在于明确冤错案件认定标准、强化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提高渎职侵权犯罪侦办能力,根本出路在于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刘艳红 《中外法学》2024,(1):106-122
在法治反腐体系下,监察权在纪监和司法“两组关系”中存在不同定位。在纪监关系中,以监察为中心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反腐败体系的重要成果,此种意义上监察中心主义倾向的形成具备客观必然性与实质合理性。在司法关系中,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与线索移送权,应当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此时的监察权不宜占据中心地位。司法过程中监察权的介入打破了原本相对平衡的诉讼权力结构,监察机关凭借其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获取方面的优势,有可能形成主导职务犯罪办理全局的监察中心主义倾向,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化解司法过程中的监察中心主义倾向,应当在党中央一体推进“三不腐”有效机制和“行贿受贿一起查”决策部署指引下,进一步优化监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完善监察与检察的衔接机制,以弥补监察权自身制度短板,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  相似文献   

19.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20.
吕晓刚 《北方法学》2023,(2):122-137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的程序合流,然而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确定分别对应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这使得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共涉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面临程序分流的现实挑战。基于历史经验和既有规范,当前实践中主要采取先监察处置、后刑事诉讼的“先处后移”模式,但这一模式在实体层面存在主体效力冲突,事实认定矛盾和重复责任追究等弊端,在程序层面存在程序拖延、回转重复以及材料移转不畅等不足。对此,在明确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独立平等关系的基础上,应当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是否存在实质牵连为标准,确立无实质性关联案件“处移同步”平行分流模式为基础,有实质性关联案件“先移后处”与“先处后移”纵向序贯分流模式为补充,并辅之以监察处置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转轨机制的职务违法犯罪共涉案件调查终结程序分流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