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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2,(27):130+150
近年来,人为的环境破坏行为导致自然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形屡屡发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裁环境损害行为.本文认为,在中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担当制度是合理的.虽然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作原告,又作法律监督者,但检察机关有能力同时出色地履行双重角色职能.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确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并对诉讼费用问题作出规定,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至于其他的具体职能,则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3.
<正>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发展,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逐步形成了目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个部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迄今为止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最丰富的公益诉讼类型。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都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三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且请求的内容超越了检察监督和行政救济的范围为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行职权主义,不严格遵循处分权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判决的主文可以超越原告的请求范围且要考虑判决的执行实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对于程序的进行和实体的形成都有很大的控制权,此系非讼法理的体现。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6.
一、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诉讼中的错误进行监督(一)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起诉程序的权能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保护职能,该职能实际上是在确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地位,最为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起诉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检察机关介人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大司法对社会的间接管理功能。可见,检察机关实际上有两大权能,其一,是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多以维权者败诉而告终,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且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制止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9.
民行检察承担着监督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活动的职能 ,经过十多年来的运作 ,在司法实践中 ,逐渐显现出民行检察的责任和权利极不相符 ,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的发展。为此 ,我们建议 ,从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以下职权。一是提起诉讼权。即检察机关作为类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并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基于检察机关在民行诉讼中的身份是国家的代表 ,它享有的诉权是国家诉权 ,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而提起诉讼 ,是实行国家干预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监督不仅应当贯穿于法的运作的整个过程,还应当存在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检察监督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主,但是监督的普遍效果却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契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似文献   

11.
当前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立法上的规定,致使这种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本文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角度进行研究,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和缺陷及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之制度构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2.
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范围问题,直接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有必要展开讨论。一、地位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检察饥关提起刑事、民事诉讼,其地位都是诉讼当事人(即原告人)。社会主义国家有过三种不同的提法:诉讼当事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目前,我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地位问题,颇多争论,如:民事公诉人、民事起诉人(即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职能)、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公告人、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国家监诉人,等等。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或公告人的提法,其实质都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由此显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密不可分的特  相似文献   

13.
公共利益易受侵害,谁来代表公共利益进行司法救济,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前,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不鲜见,但结果不如人意。检察机关由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应当担负起公益诉讼主体之责。其针对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侵犯国有财产、环境污染等损害公益的案件,其诉讼方式既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也可以支持诉讼等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4.
陈树柏 《法制与社会》2010,(34):164-165
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鉴于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学术界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声音逐渐响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却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衔接的问题。本文将针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如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7.
冯霞 《犯罪研究》2008,(5):62-66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对此均有明文规定。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涉及侦查、刑事审判、刑事判决的执行、监所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领域。可见,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8.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案件,迫切需要有一个适格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不是静止不变的,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外早已开展。我国亦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9.
刑事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这一职能,能够有力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不够健全,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尚未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检察权,从而使刑事检察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试谈两点浅见。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检察权的意义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对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自诉案件的活动实行监督,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刘计划 《中国法学》2012,(5):133-148
解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表明,三种行使方式都系诉权范畴,即属诉讼职能。其中,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名不副实,实为一种异议;抗诉案件改判比例极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的辩称不符,二审、再审中的抗诉不过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为检察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追诉活动,因定性为监督,造成诉讼法律关系混乱和诉讼职能冲突。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区分为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是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误区,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却滋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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