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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第395条第2款中“国家规定”的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境外存款如来自于被告人的贪污、受贿所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应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在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重叠的情况下,即被告人境外存款数额巨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该存款来源合法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一罪。  相似文献   

3.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该款说的国家规定,根据我个人理解,主要是指国家有关对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该款不仅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对违反外汇管理等法规的刑罚规  相似文献   

4.
隐瞒境外存款罪作为“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10年来以此定罪的人数寥寥无几,在司法实践中几近“闲置”。然而,这种犯罪对社会公正造成的危害毋庸置疑新年伊始,上海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起腐败大要案: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199万余元;收受贿赂352万余元;以妻子名义在香港开账户存入巨款,折合人民币344万余元,未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132B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相似文献   

5.
隐瞒境外存款罪曲淑辉**本文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概况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对外交往活动增多,有些人利用职务,接受境外人员的大量钱财,存放境外;也有些人在...  相似文献   

6.
法人犯罪立法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可能规定法人为犯罪的主体。1987年1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海关法》,率先规定了法人犯走私罪应受刑事处罚的内容。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认了法人可成为走私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投机倒把罪等的主体。但  相似文献   

7.
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认定,以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成立且本犯占有、支配贪污贿赂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洗钱行为本质特征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不是洗钱行为方式。应厘清刑法第191条规定的5种洗钱行为,贪污贿赂犯罪本犯采用转账等方式使用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小额日常消费,形式上符合洗钱罪规定,但无处罚必要性。洗钱罪是故意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不是洗钱犯罪目的,贪污犯罪本犯认识到其行为能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具有自洗钱犯罪故意,行为人动机、目的不影响主观故意认定。  相似文献   

8.
浅谈洗钱罪     
近年来,许多地方出现了贬毒、走私的犯罪分子通过存款、投资等方式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钱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洗钱”行为。为了打击这类犯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0年12月28日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将毒品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设一条规定了“洗钱罪”,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9.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出台了5项规定,狠刹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变相折扣和制售假冒伪劣药物等不正之风.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医药购销人员在采购药品时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国有医药批发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进货;购销单位及人员在购销活动中接受对方给予的优惠折扣,必须如实收入单位财务账,否则以受贿论处;购销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必须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对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的按非法所得处理;严禁购销人员到业务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反者除追缴应付的款额外,另处以2至5倍罚款.  相似文献   

10.
论洗钱罪的特征徐汉明贾继东根据修订刑法第191条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复杂运作进行周转,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性质来源,使黑钱变为表面“合...  相似文献   

11.
徐敏 《法制与社会》2013,(25):253-25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基础之上的下游罪名。上游犯罪不成立,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时,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三方面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2.
何荣功 《法学评论》2023,(3):129-137
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3.
该罪的罪名应为“隐瞒财产来源罪”。其中之“隐瞒”.既包括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不能说明,也包括不愿说明,还包括作虚假说明。关于举证责任,由于隐瞒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这一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调整这种行为并不存在“疑罪从有”的问题,由被告人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也是合理的。在客观方面,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实质上是指“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能够说明来源的,不论来源合法与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采用“多条文规定、多罪名规范”的比法模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均为洗钱犯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餉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财物系特殊类型犯罪所得,但这种明知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而且不限于具体的上游犯罪罪名。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取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尽管他人可能因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16.
黎宏 《法学评论》2023,(3):120-128
“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自洗钱”;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若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为所能评价的范围时,不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时,二人构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  相似文献   

17.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97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目的是为了更有效打击以贪污贿赂为主的贪利性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府的廉洁性。但本罪自设立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却少之又少。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理解和准确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若干要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列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对惩治腐败起了一定作用.不过,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其财产超出合法来源时,如果态度老实,讲明其超出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的,按刑法规定,就有可能被处10年以上徒刑乃至死刑,倘若态度恶劣,故意隐瞒贪污受贿行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即使他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难以查清的犯罪所得,其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徒刑.……  相似文献   

20.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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