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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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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租赁法律关系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其内容包括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对土地的占有两个构成要素。各国法律在规范土地租赁关系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土地租赁关系。16世纪以前,英国法律始终依据合同法为承租人提供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动产。从16世纪开始,普通法承认了承租人土地占有的独立性,法律对土地承租人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契约到财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这种转变没有完成。普通法最终综合运用合同法和财产法的规则调整土地租赁关系,不仅使土地租赁法律关系的两个构成要素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将土地承租人的权益最终变成一种兼有动产和不动产属性的"准不动产"。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商品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法律在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对动态财产交易的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并且国内对关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存在的各个问题尚有争议与分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作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也正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围绕公证是否应该介入不动产登记进行探讨,由于我国法律上存在漏洞,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的登记中,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增加了不动产的物权变化的风险.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应该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的登记中,从而能够监督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也能够明确不动产交易的整个过程,使其更具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公证的介入也可以保证法律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产权变动和登记时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我国法律权威.本文通过对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方面的分析,找到更好的介入策略,从而实现我国公证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的完美结合.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相似文献   

5.
1949年以来,中国的土地登记分别经历了建国初期的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到改革开放之后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再到2002年以来彰显公示物权变动、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中国未来的土地登记将仍然具有多元目的,其中,确认、保护土地物权和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将会成为两大主要目的。至于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能否被削弱,要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而定。  相似文献   

6.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住进了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难以保障在购买的房屋内长期"住下来"。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现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范零星的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因不动产对国民经济的重大作用,不动产法肯定是我国未来制定的物权法重点内容,而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最基本的制度。那么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如何确定登记的效力,采取哪种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课题。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外国法例及原因分析1、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认为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产权的转移或权利的设定,未经登记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法在性质上主要属于登记程序法,应对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管辖权、一般登记程序和特殊登记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还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登记的债权。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用是公示不动产上的权利状态,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所起的作用略有不同。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9.
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不动产征收已成为频频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但是 ,作为公权力行使之一的不动产征收行为与人们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凸现。解决这一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从私法的角度正确认识不动产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 ,在正确理解不动产征收与不动产征用关系的基础上 ,在重新审视现行不动产征收的制度的理论反思中 ,重新设计一个具有法律制约的不动产征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论元代不动产买卖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元代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买卖是当时个人(主要是家庭或家族)财产转移的主要形态。与牲畜、奴婢等动产买卖的简单程序相比,不动产买卖因其标的价值较大,对交易双方个人或家庭甚至相关人的生计影响至巨,故法律特别设定了特殊主体的购买优先权、产权确认和卖方保证等程序内容;同时,国家为税赋原因而设定的呈报、过户程序,表明不动产买卖不是单纯的民  相似文献   

11.
王平  刘慧勇 《法学杂志》2012,33(5):77-81
对房地产调控的税收措施相对比较完善,但"土地财政"却消解了部分税收调控作用。要改革财政体制,在体制内增强地方财力,改变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取消对个人自住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强化土地增税清算、完善并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降低房产交易价格,抑制投机购房,发挥财税制度对房地产的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12.
李康宁 《法学论坛》2012,(1):102-109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13.
陈承美 《政法学刊》2006,23(2):24-27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7月制定了《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的组织架构分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即信托制SPV。《条例》借鉴美国REIT设计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同时结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设计了不动产资产信托制度。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成熟,引进不动产证券化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部分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14.
朱羿锟  黄斌腾 《法学论坛》2005,20(4):99-104
房地产泡沫是房地产价格在人为因素的作用下严重脱离其实际价值而持续上涨的不正常状态。房地产泡沫与开发商的非法炒作、过度投机、人们的非理性价格预期以及结构性失调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其产生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本文通过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有关法律,在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资金的使用方式、房地产金融体制、房地产市场交易、房地产税收改革以及住房结构性问题等方面,探讨我国防治房地产泡沫的法律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黄萍 《行政与法》2008,(1):74-77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已经施行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存在诸多不足。应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法。明确界定物业、物业管理和业主的范围以及物业管理中的各方关系,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李智  韩磊 《行政与法》2014,(3):122-128,F0003
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正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具有良好的吸收民间闲置资金、推动廉租房建设的功能.本文认为,设立廉租房REITs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美国和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从两方面进行建构.宏观立法方面,应提高立法位阶,统一立法;部门法方面,应尽快解决廉租房REITs在设立、税收、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17.
何小勇  姜俊 《行政与法》2012,(1):104-109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和银行为防范住房金融业务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我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预购商品房抵押进行立法规制,但对其应具备何种法律效力未予明确,无法衡平商品房预售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法律规制的变迁及相关司法判例的探讨,分析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性质、效力及纳入预告登记制度的可能性,使其与现行的物权法律体系相协调,以维护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18.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09,(5):128-135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在设置上应有统一性,有合理的构造和编制标准。登记簿的记载对象应在物权法定的基础上,满足实践需求,并要有合理的记载程序。登记簿应根据不同内容而对不同的公众公开,并受正当程序、法律救济等制度措施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程啸 《法律科学》2011,(4):164-174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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