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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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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樊惠平 《河北法学》2007,25(11):115-118
法院的判决宣示着法的精神,引导着民众的行为.诉诸于法院各种诉讼请求,即是将各种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必须判断何种诉求为正当,只有当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案件事实中蕴涵的法律价值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法官在运用国家的制定法以回应民众的要求时,将一些明显不当的有违民意的规定加以过滤,能动地对制定法加以填充修正.刘荣军教授亦言:"处于社会与国家立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应当以并不完整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支撑,寻找制定法之外的法源,将社会的正义、公平的观念和价值导入司法程序之中,创造出能够解压、还原法律本意的规则,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面对事实和法律并作出司法判决,是一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要保证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法官本身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知识、经验和能力,社会也要从客观环境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面对事实和法律并作出司法判决,是一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要保证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法官本身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知识、经验和能力,社会也要从客观环境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朱福勇 《现代法学》2011,33(2):90-97
民事法官所享有的依法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以及填补法律缺漏的特有能动性是两大法系国家的一致选择。审视我国法官能动性所经历的严苛限制、悄然使之到日益凸显的过程,揭示了处于经验层面的法官能动性的失范现象及其主要根源。为确保法官能动性应有功效的发挥,我们应着力从核心理念、追求目标、基本原则、明析规则、技术规范和配套措施等方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则与法官能动性共生的民事司法运作模式,以强调法律解释和辩证推理等司法技术在解决法律确定性弱化问题的功用时,克服逻辑推演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  相似文献   

5.
雷鸿 《人民司法》2012,(5):42-45
法律确定性与实质正义都是法治的组成部分。换用中国的现实语境来表达,也就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司法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效果的统一。但是,法律确定性有可能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或者说,法律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局限,为了保证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个案的不公。在此情形下,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道横亘在司法者面前的难题。本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的角度观察和分析法律规则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能动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及运作"司法是确保法律回应性的根本方法。"①法律适用的核心就在于将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个案当中。由于制定法自身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前后矛盾、过  相似文献   

6.
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是建立在法官之诚信诉讼的逻辑假设之上。或许由于学者观察实践活动的区位局限,虽有诚信诉讼之论,但是学界尚未展开过法官之诚信诉讼命题的考察与讨论。滥觞于20世纪末的中国司法能动性不仅是法治的应然,还是法治的实然。法官诚信诉讼的回归破解了中国司法能动性的逻辑假设。同时,作为法官司法能动性重要逻辑前提的诚信诉讼之理论和实践证明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司法实践对法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法官司法能动权,改变传统的司法运行模式,不仅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营造有助于法官能动性发挥的外部环境,还要探寻激励法官能力提升的内在因素。刑事认证程序是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领域,通过对这一阶段法官心证的定量化分析,可以直观掌握不同因素影响法官司法能动性发挥的现状,进而采用合理搭配各学历层次法官比例、优化法院内部考核及选任方式、培养法官整体性思维等方式提升法官能动性的发挥。  相似文献   

8.
陈朝阳 《中国审判》2010,(12):96-99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深化了我国民事证据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9.
许鸣曦 《法制与社会》2014,(14):114-115
国内案件审理中法官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它对司法能动性有特殊的要求。通过对美国、欧洲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中能动性发挥的比较来反思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应该如何有效地发挥司法能动性。  相似文献   

10.
试论司法权的能动性──金融危机中的司法权论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是一个不合中国司法语境的、含义混乱的标签,不足以正确反映我国司法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应当用"司法权的能动性"来替代相关的论述.当下中国司法权能动性的发挥对于应对诉讼量激增的客观形势、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完善司法程序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权也必须在宪政框架内恪守其本分,遵循应有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试论法官释明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陶恒河 《河北法学》2004,22(5):84-86
释明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落后 ,对释明权如何行使又缺乏具体规定。因此 ,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价值以及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信会 《政法论丛》2005,27(6):78-84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应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我国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13.
法官助理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已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我国虽在1999年已将其摆上改革议程,但截至目前尚未真正建立。因此,我国应加快构建法官助理制度,并由此推动司法权运行机制和法官职业化的全方位改革。  相似文献   

14.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5.
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主题之一,处理这样一个宏大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理想和现状、目标和方法方面进行艰难的立场选择和策略安排。本文选自作者近年来发表的相关文章,以探讨法律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开篇,以《法官法》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收尾,其中论及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过程中的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马进保 《政法学刊》2001,18(1):38-41
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对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设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仅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责任豁免权,但实践中亦难于实行。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此应当在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权及其界限,并废除错案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8.
黄竹胜 《法学论坛》2005,20(2):54-58
行政法的适用解释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两种形态 ,但是由于行政官与法官在法律思维上所存在的差异和工作环境的差别 ,使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会形成不同的特点 ,而这些特点也同时决定了两种解释形态的不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当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应恪守两个标准:理性第三人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同时,必须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作出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我国存在着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刑法解释体系:刑法有权解释体系和刑法适用解释体系。刑法适用解释对定罪量刑有着更加现实和重要的意义。刑事政策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基础。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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