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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使船舶适航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海牙规则》下 ,也被冠以“首要义务”的称谓。但随着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立法的变化 ,适航义务也逐渐失去了首要性特征 ,继而被过失责任体系所取代。我国《海商法》和不久前公布的CMI运输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① 亦承袭了这种变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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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的机件或船壳发生损坏时,被保险人常以潜在缺陷(latentdefect)提出索赔。潜在缺陷与正常磨损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船舶保险条款将“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作为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但又将“被保险人克尽职责而不能发现的正常磨损”作为其除外资任。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出现被保险人以港在缺陷为由提出索赔而保险人则以正常磨损为由拒赔的情况。如何正确理解、把握、认定船舶具有潜在缺陷,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付。本文着重分析潜在缺陷与正常磨损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海上运输和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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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业承运人责任体制的传承与发展——《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规定介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项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评判尚需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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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于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与默示保证不同,除外责任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因为不适航引起的船舶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方可不负赔偿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兼有除外责任和默示保证的规定不尽合理,需要修改完善。保险人应当在订约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被保险人说明包括不适航在内的各种免责情形的具体含义,否则免贵条款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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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适航历来是海商法上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适航直接关系到承运人或船东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即若承运人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就能享受包括航海过失免责在内的各种法定免责权利;反之,则不能免责。因此,讨论船舶是否适航在分配承、托双方的责任问题时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对于如何判定船舶适航,国际社会却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将主要借鉴《海牙规则》以及英美国家判例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就如何界定承运人的船舶适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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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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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特别约定格式合同中不适航条款不生效的船舶保险案件时,应以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范围为审查主线,综合考虑保险责任范围与不适航条款范围的关系,不适航条款和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的关系,双方与不适航有关的意思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4个因素。在不适航条款缩小了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只有不适航条款与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范围有重合、没有不适航属于保险责任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不适航项下的事故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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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5章32条,概括起来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更加注重责任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任分解、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内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治六个方面展开,特别是进一步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仅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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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时,该公共场所的控制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他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抽象的原因是损失分担观念下的“深口袋”.具体的原因是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或有因果关系.所谓的“受益型补充责任”并非补充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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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民法法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部分特殊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少量民事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合同法》通过前,学界对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是过错责任。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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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但在国际统一立法水平较高的海运和空运领域,承运人责任限额及其货币计算单位并不统一.就责任限额水平问题,不仅《鹿特丹规则》制定时存在争议,中国也有观点认为《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海牙规则》的责任限额水平.通过对英镑、法郎和特别提款权在空运和海运国际立法中的梳理、比较和实证分析,得出三种货币计算单位各有特点,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不同货币计算单位下的责任限额在不同法律语境下不能简单直接比较,确定适当的责任限额水平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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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区别于其他运输合同法律规范之关键在于其强制性。强制性体现之一即为责任期间法定。责任期间应该称为强制责任期间,因为这段时期内承运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若货物灭失或损坏,须负责赔偿,且不能用合同约定减轻这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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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职责缺少社会方面的责任;政府承担矿山生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是化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需要及化解该矛盾的组成部分。对此,需要在社会法中分类规定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社会责任,诸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责任、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责任、对矿山生产安全社会主体参与的支持责任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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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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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修改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习惯上称“仓至仓”条款)是否自动附加《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再审案件的判决中,否定了保险责任应延续到内陆运输阶段的错误观点。由于该再审案件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客观上在保险实践和法律上引起了混乱,因此有必要全面介绍该案,正本清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案件事实1991年12月27日,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与德国佛克(FOCKE)公司订立了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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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有关该制度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界已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和介绍。海商法的颁布,也完善了这方面的实体规定。然而,由于海商法未涉及到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尚处于实践探索状况。鉴于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任限制的案件已陆续出现,本文拟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操作程序试作探讨,借此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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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法行为引起自杀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往往会被作为犯罪的构成、加重或从重情节处罚.我国明清例律对该问题有着鲜明独特的裁判立场.在清代司法判例的视野下,《红楼梦》里有代表性的四个引起自杀案例一般会得出肯定归责的结论.但从当今刑法理论的因果关系、责任主义和被害人责任等视角来审视,有的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对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的悖反.以小说中的案例研读刑法问题,生动易懂且不失深刻.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引起自杀行为的处罚同样存在与刑法理论相悖反的结果归责倾向,应当避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