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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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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作为规范,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价值评判的规范体系,作为刑法规范对象的行为,也只能在规范意义上来识别、把握。区分作为和不作为,只能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禁止规范时,即为作为,当违反命令规范时即为不作为。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存疑的场合,应综合行为的外部形态、因果关系等因素,站在规范的立场上进行综合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
夏勇 《法治研究》2013,82(10):32-37
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是评价上的重叠,恰恰表明作为评价规范的刑法与民法本身的不同。刑法与民法之间不具有直接衔接关系,不存在所谓"刑法的民法化"或者"民法的刑法化"。我国实行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容易模糊刑法与民法的双轨关系,可考虑加以改变。  相似文献   

3.
行为,是反映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换言之,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正确地认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它们都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谓不作为,相对于作为(人的积极行为)而言,是指人的消极行为.它可分为完全不作为和怠慢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是根本不去实施白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母亲不为婴儿哺乳,致使婴儿死亡;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一定要有一定的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只能从犯罪行为发生后,按所产生的后果来认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法律,予以惩处.没有犯罪的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我国的刑法不承认有孤立的思想犯罪.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惩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从思想动机来看,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从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则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积极地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范,实施某  相似文献   

5.
时代的发展 ,治安形势的变化 ,促成了犯罪个体智能程度的提高 ,社会整体生存风险的加大 ,由此赋予了持有特定物这种静止状态即可构成犯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种全新的构罪机理所带来的是刑法中行为基本价值与面貌的变迁。传统的危害行为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行止 ,持有针对的是人对物的控制支配这种特殊事态。至此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外延包括行为性危害行为和事态性危害行为两大类。前者违反刑法的行为性规范 :其中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是作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的是不作为 ;后者违反刑法的事态性规范 ,即法典以“非法持有”罪状表述、实质是就行为人与特定物所处的某种事态本身予以刑罚处罚 ,形成犯罪的另一类——事态犯罪。  相似文献   

6.
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7.
“一事”即“一个行为”,其判断取决于对违法行为事实要进行一罚或多罚的考量,这种考量应围绕行政处罚效益、比例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进行。而对“不再罚”解读应考虑到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的个数及其相互关系,若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没有竞合关系的法律规范,则可以依照不同规范给予多次不同种类的处罚。  相似文献   

8.
彭文华 《河北法学》2005,23(3):21-2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通过行为触犯刑法规范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刑事责任能力内容包括犯罪能力和刑罚能 力。刑事责任能力是罪责的前提条件,先于犯罪行为存在。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不适格的,它不应该成 为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所谓的“法条竞合”(也有人称之为“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只是某些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而我国刑法典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是否真正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对“法条竞合”稍作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该理论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是相抵触的。所谓的“法条竞合”即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分则条文,其中一个条文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条所包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犯罪人进行论处,但当普通法的法定刑重于特别法而按特别法对犯罪人处刑尚不足以惩罚犯罪时,则又按普通法对犯罪人进行论  相似文献   

10.
期待可能性,指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行为的情形。而行为若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该犯罪行为时而行为者违反这种期待而为该犯罪行为,则发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正> 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 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以及  相似文献   

12.
刑事被告人能否因为根据刑法之规定受到了恰当的刑罚而得以减少或免除基于其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或者,能否因为较好地履行了这种民事义务而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也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相互部分甚至全部抵消。这就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吸收问题。 公民实施犯罪行为而给国家、社会带来整体危害性的同时,往往也侵犯了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换言之,一种行为,可能既是刑事犯罪行为,又是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的状态之中,这正是刑事犯罪分子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吸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刑法中,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具备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在香港刑法中是大量存在的,也较为常见。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即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同时应具备犯罪意图,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责令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悻,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一、严格责任的涵义及其发展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构成要…  相似文献   

14.
(二)等价值性 所谓等价值性,简单地说即“违反作为义务所生侵害在法定构成犯罪事实上与以作手段所引起者有同等价值”。 战后西德,首先在立法草案中提出等价值性说的是格拉斯。战后西德为了进一步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原则,而拟在刑法总则中专设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条,并在1956年的刑法草案中  相似文献   

15.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的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该刑法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但是不为其独有。正如英国威廉姆斯教授所言,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凡法律或事实错误影响罪过,但立法又不减免罪过的均可被视为严格责任①。一般而言,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仅仅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支配该行为的主观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否  相似文献   

16.
詹巍 《法治研究》2016,(6):28-36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相似文献   

17.
孙道萃 《法学杂志》2023,(6):90-104
在由传统刑法到网络犯罪时代刑法的渐进迭代过程中,行为概念的外在与内在正显现量变,并累积新的质变。这形塑自发演进与自主蜕变的规律,具有多元化的结构以及过渡性、阶段性等特征。重述网络犯罪时代刑法的行为之规范本真后,由危害过渡到危险是关键内核。应找准行为在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的规范定位与意义,适当导入网络“人”的行为作为发展支点。应当分阶段界定网络犯罪时代刑法的行为之类型构成,既包括过渡期的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作为、不作为及持有行为、故意停止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行为竞合等情形,也包括成熟期的实行行为、独立或专属的网络行为。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理论赋能是教义归宿,包括构筑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功能框架、明确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立法依据与供给网络犯罪时代刑法中行为的辨识规则。  相似文献   

18.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回答刑事责任因何而产生和存在的问题的。目前,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犯罪构成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构成,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持这种观点。第二,犯罪行为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最近的一些有关理论文章多持这种观点。第三,“事实总和根据论”。认为一切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和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存在、性质、范围、程度和实现等事实或情况,都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犯罪构成事实;二、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案件事实,主要是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条  相似文献   

19.
杨阳  黄晓帆 《法制与社会》2011,(29):279-281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成立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来源已为各国刑法理论所承认。先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从而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本文主要论述了先行行为的范围,认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以刑法上未规定结果加重犯和其他罪名为限,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20.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刑法规范的复合性质,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但这并非说不纯正不作为犯因违反命令规范而实现了以作为形式规定的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毋宁说刑罚法规对于特定犯罪本未预设作为犯的类型,或者说本不是专为作为犯设定构成要件。实际上,对于特定的刑罚法规而言,刑法基于禁止规范在处罚作为犯的同时,也包括了基于命令规范而处罚的不作为犯。因之,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了命令规范而实现的却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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