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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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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上海自贸区和中美BIT谈判堪称中国涉外投资中最重要的两件大事,两者都涉及了“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一经公布,不仅引发许多争论,也引起了与中美BIT“负面清单”混同的误解。本文将在上海自贸区外资管理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对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通过对比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的“不符措施清单”、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与区外“混合清单”,对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亮点和难点。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出发,结合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模式,分析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解释法理。“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理念。在分析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时,有必要参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负面清单”谈判模式。“法无禁止即可为”法理思想如果在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法治实践中得以贯彻,并通过“可推广、可复制”,定会促进我国进一步的法治改革。  相似文献   

3.
自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负面清单"已成为我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关键词之一。以"负面清单"模式为主导的投资制度改革,不仅受到中关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程的外部督促,还肩负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在改革要求。上海自贸区经过近一年的先试先行后,2014年版"负面清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相继颁布,试图以此改进制度并填补立法与配套机制的空缺。但如何将"负面清单"模式推广至全国,当下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参考他国之经验无疑是有益补充。印度尼西亚自20世纪90年代施行"负面清单"以来,在立法、修订程序、实施标准以及监管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负面清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5.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自贸区“暂停法律实施”的方式存在合法性质疑。从授权主体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没有该项授权的法律依据;同时,自身已有的立法权限,也不具备“暂停法律实施”的解释空间。从被授权主体看,国务院能否在法律已经制定的前提下,创设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权限,存在疑问;从上海自贸区批准成立主体的角度看,也缺乏创设针对特定区域就现行法律“豁免适用”的正当性依据。在国务院与上海自贸区之间的次级授权关系看,“暂停法律实施”的预设触及禁止性规范,存在行政僭越法律的风险;现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也显见在决定主体、排除事项和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从变法模式角度思考,未来自贸区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两项核心议题是“外资准入”与“国民待遇”。近年,随着国家问资本流动的日益频繁,一部分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已经率先在外资准入领域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在此潮流推动之下,我国亦于2013年建立“自贸试验区”,并且突破了现有外资立法的规定,在准入的实体监管上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在程序监管上实行“备案”制。然而,这些重大的变革亦会引发诸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外资准入法规的解释、准入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要想借助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本文在借鉴国际投资条约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同时,亦分析了可能产生的准入争议及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对船员外派机构实行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现行制度存在许多不必要、不可操作、相互矛盾的苛刻规定,不仅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代表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不符,同时也与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格格不入.在全面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船员外派服务的各类机构资质要求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贸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对现行船员外派机构行政许可制进行了反思,并对船员外派机构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8.
空间法中的国籍联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籍联系”在《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营救协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界定“本国活动”、“有关国家”、“发射国”、“登记国”的重要标准,是判断“私人行为的归责性”的重要导向,是私人、空间物体的国籍国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划分空间活动责任、风险的重要标准,是空间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
1991年至今,菲律宾已发布了10版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但从实施情况看,"负面清单"对提高菲律宾外国投资的透明度和吸引外国投资作用有限,其中对外国投资的严格限制及其修改程序等受到的批评最多。从菲律宾"负面清单"的发展及其实施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对于"负面清单"不宜给予过多期许;缩短"负面清单"关键在于修改外国投资准入法律;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适时进行调整的安排还可进一步优化;在"负面清单"中列明外国投资准入措施的设定依据,有利于提高其透明度。  相似文献   

10.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2014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不仅未明确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定位,反而令其面目更为模糊,外资准入多轨制问题也悬而未决.在厘清劳务类条约、经贸类条约和中国国内法框架下海员外派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公私法规则互动影响下海员外派机构的权利义务和主体资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注意到中国加入的不同性质国际条约间的相互影响,抓住契机解决国际条约在自贸区内的适用问题,从而在理顺各层次法规关系的前提下对负面清单下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上海自贸区正式获准成立,这是中国法治转型中的重大创新。上海自贸区内通过临时性的授权调整,逐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此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投资领域努力扩大服务业的投资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准入制的转轨、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法律体系;在贸易领域积极推动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在金融领域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实现"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的互动;并在争议解决机制构建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金融改革是上海自贸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贸区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开放国内产业的广度和深度,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也将前所未有,自贸区所探索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和推广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助力。但是,金融开放和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的积累将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产生难以预计的影响,甚至会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因而有必要在这一开放的背景下,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建立与自贸区的功能、目标以及具体实践相符合的安全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4.
自贸试验区出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在亮相之后即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亮点,但存在限制范围过大、服务业开放不足、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不够等问题,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15.
“国籍联系”在《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营救协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界定“本国活动”、“有关国家”、“发射国”、“登记国”的重要标准,是判断“私人行为的归责性”的重要导向,是私人、空间物体的国籍国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划分空间活动责任、风险的重要标准,是空间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6.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是场外衍生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控制并降低场外交易风险.但我国目前并未明确该制度的法律定义,更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框架,导致该制度在《破产法》语境下存在适用困境.上海自贸区“暂停法律实施”的先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思路,若将《破产法》对终止净额结算制度获得法律可执行性的限制性规定纳入到“暂停实施”的范围中,可试图突破修改《破产法》这一当前不能立即实现的单一路径.  相似文献   

17.
自贸区试验成败的关键是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如何防范和控制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为应对自贸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与自贸区相关的研究机构已经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智库建设契合了这一发展趋势。对于相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等而言,自贸区研究是智库建设的最佳切入点,可以事半功倍。但自贸区的智库建设必须精心策划。为此,通过对自贸区的目标、理念以及相关研究资源重组的可能性进行考察。自贸区智库研究的基本定位是根据上海自贸区以及中国制度创新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扎实的学术研究和实证分析,在整合相关研究机构原有各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聚焦社会科学的“巴尔德象限”,即应用基础研究。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在中国投资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核准。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上海自贸区将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停止实施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管理环节,对鼓励类、允许类和先行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取消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相应停止实施涉及的三件行政法规规定的22项行政审批。上述两个环节以及其他的环节和重点领域中,将确需保留的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准入限制措施,列为“试验区外商投资例外管理措施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的调查,采用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邢钢 《当代法学》2023,(5):147-160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正式生效意味着中国进入了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新模式。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重在备案管理,适用对象是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有效建立虚假外国公司法律制度,是落实对外国投资者备案管理,进行事中和事后法律监管的重要制度建设之一。在现有中国对外国公司认定的成立地国标准基础上,综合考查外国公司与中国之间的真实联系,作为认定虚假外国公司的标准。基于彰显保障投资自由和公司设立自由的考量,应该承认虚假外国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备案管理中,落实公司登记、代表人的指定和重大信息披露是虚假外国公司准入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虚假外国公司内部事务规范中本地公司法律的适用应限定在维护本国公共利益、公共政策与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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