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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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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速度越来越快,环境问题已变成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然而我国刑法在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较为有限,国外早已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有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立法.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形态,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刑事立法和环境刑事司法之目的.  相似文献   

2.
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  相似文献   

3.
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资源环境,国内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研究十分有必要。本文系统的论述了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相关问题,着重论述了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及其特点,还对设置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处罚模式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人们能够对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有更深入的理解,对我国立法界关于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南所帮蹦。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资源环境,国内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研究十分有必要.本文系统的论述了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相关问题,着重论述了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及其特点,还对设置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处罚模式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人们能够对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有更深入的理解,对我国立法界关于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内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要求的日益提高,加强对环境犯罪危险犯制裁模式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系统论述了制裁环境犯罪危险犯的重要性,构想出了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基本制裁模式,并提出了在处罚环境犯罪危险犯中关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希望能够对我国立法界关于设置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制裁模式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但有人认为该说不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从而认为危险犯结果发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肯定了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观点,从而得出危险犯属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但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7,(6):73-80
抽象危险犯由于迎合了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对于恐怖犯罪的打击需求而备受推崇,但与深受刑事政策影响的刑事立法不同,刑事司法必须兼顾法益与人权保护。目前刑事司法有不当扩张适用抽象危险犯的趋势,导致刑法适用的机械与僵硬,有客观归罪之虞。表意犯理论作为化解涉恐犯罪中抽象危险犯副作用的一剂良药,跨越主观故意知与欲的藩篱,侧重考察行为背后的特定意思表示,以此来作为入罪标准,是判断不法意识的良好途径。最终可践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现反恐与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8.
纵观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地区和我国刑法学者对危险犯概念的描述,根据其立足点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处罚根据说、成立说和既遂说.  相似文献   

9.
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达到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是完全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并且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  相似文献   

10.
文章从环境、环境犯罪展开谈论了设立环境污染罪危险犯必要性的问题,环境污染罪中危险犯的设立有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1.
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2.
关于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在国内外的刑法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出现了各种学说主要有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实害犯中止说等观点,为此争论不断。本文拟对此问题加以探讨和阐述,以期能更加清晰的认定犯罪中止,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4.
姜敏 《政法学刊》2008,25(1):82-85
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具有合理性且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刘之雄 《中国法学》2005,4(5):138-15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16.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相似文献   

17.
中日环境犯罪问题比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环境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犯罪类型,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先进.通过比较中日环境犯罪的立法,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为了有效地预防、惩治环境犯罪,我国有必要对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明确化,并且应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规定过失危险犯,采用法律推定证明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8.
刘德法 《北方法学》2010,4(1):77-88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形态。以聚众犯罪为视角,结合转化犯的基本原理具体分析聚众犯罪转化犯的特征,聚众犯罪的转化既包括罪与罪的转化,也包括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聚众“打砸枪”虽然不是独立的罪名,但却是多种犯罪的聚合体,其转化罪是法律拟制的犯罪。关于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其在定罪量刑中存在着不同于一般转化犯的诸多疑难问题,对聚众犯罪转化过程中一系列特殊问题的研究,将使转化犯的理论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  相似文献   

19.
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的分类以及危险犯的特征等问题 ,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譬如 ,有些学者对危险犯的表述如下 :“危险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① “危险犯是指其犯罪之完成 ,以使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已足 ,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 ,其犯罪即已完成。”②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地说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相似文献   

20.
危险犯一直是刑法领域争议不断的课题,围绕着其内涵、分类、及未完成形态的判断,学者们进行了不同层面的论述。德国刑法学者Lackner早在1969年就指出,危险犯的研究已从刑法解释学上的继儿变成宠儿。撇开棘手的分类及与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以下本文仅就危险犯是否存在既遂形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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