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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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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具体构成事实"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规避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承认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也是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之一。法律规避行为一经确认,都应该被确认为无效。作为国际私法上一项独立的制度,法律规避还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相似文献   

4.
肖俊 《法制与社会》2013,(21):11-13
传统的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定义大多是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然而在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日益重要的今天来看,规避法律是否也有其合理性呢?或者说在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中实在认为法律规避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我仍愿为此发声并祈愿它能被听见。  相似文献   

5.
法律规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现在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一,法律规避的含义是什么?目前国际私法著作对法律规避的含义,虽然说法不完全相同,但大致的意思是一致的。“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旨在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约束,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来完成的”。①“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ofLaw)亦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的特点,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对其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6.
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制度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制度新探丁伟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作为确定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历来是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演变意思自治原则源于被西方国家视为合同法"灵魂"的"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由16世纪法国法...  相似文献   

7.
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8.
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崇利 《政治与法律》2007,42(2):131-135
从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上分析,以往我国学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基的认识失之狭隘,往往仅笼统地论及该原则的正义性,而没有将之细分为“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加以考察,更没有明确涉猎“冲突效率”和“实体效率”之价值取向。正因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正义与效率融于一炉,故其在冲突法中的存在和发展较之其它冲突规范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有鉴于此,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政策的前提下,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将当事人默示同意选择法院地法的自治权利扩大至更为广泛的法律冲突领域。  相似文献   

9.
仲裁的基本价值追求:意思自治、效率、公平。仲裁庭的组成,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推选更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公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仲裁庭的组成制度,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彰显仲裁之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0.
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1.
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以个人间的组织状态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存在为前提。个人生活在身份体中。身份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织或群体,是私法秩序的重要载体。身份体作为利益配置单位,通过确定成员身份界定身份体内外关系,实现其内部身份关系的制度安排。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基本要素包括身份利益、价值体系、区分机制、行为规则和外部标志。身份制度以某类组织或群体而非原子化个人为调整对象,确认和规范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强弱共存状态,形成身份权利特有的形式与功能,并以“命令—服从”的治理模式替代平等协商机制,在身份关系的变动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13.
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要件构成理论存在如下悖论:对于无明文立法的模式而言,规避行为的判定与规避意图的认定互为前提,陷入自我循环论证误区。对于有明文立法的模式而言,其原则化立法易与私法体系背道而驰,其规则化立法则会陷入“规避法律—规则援用—自始未规避”的逻辑悖论。该制度在规则适用上存在制度性障碍:当事人无法制造连接点,因而缺乏规则实现的前提;在制造连接点以外存在同等实现法律规避的行为类型;依法待证的“规避恶意”因缺乏实体法与程序法基础而无法证成;其规则法律管教主义浓厚,且其本身容易构成冲突法悖论。该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自我冲突,不当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现有的“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利益保留”体系框架下横亘其中,无所适从。该制度与现代国际私法潮流相背,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难觅踪迹。现行我国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瑕疵和弊端频现。尚处在立法探索期的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对法律规避的规范不应保留,要重构“目的—行为”体系,全面改革立法目的;对于作为准据法选择的进攻性工具,“直接适用的法”应采取谨慎立法态度,避免司法权滥用;对于作为准据法选择的防御性工具,“公共利益保留”应与我国国内法律体系相衔...  相似文献   

14.
中国法律被规避的现实相当严重,而现行的“强制适用的法”和禁止法律规避制度都不能发挥治理作用.为了解决法律规避问题而移植的“强制适用的法”制度,既不能单独应对我国法律规避的现实,又不能与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治理结构.我国法律规避的规定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法律规避现象,立法形式也与《立法法》相违背.执法中,禁止法律规避制度还经常被滥用.为此,必须从理论上研究清楚法律规避的原理,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向前看”的制度设计,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利益“双赢”。笔者认为,要把人民调解这种“柔”的特点张扬开来,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人民调解员应在掌握“五个策略”、“六个时机”、“七个方法”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16.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的理念。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①“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一种法理念,其中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②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于生活资源得失变更,做出自由的安排。③私法自治是指平等主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法无禁止即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而不能适用于公权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范围的重要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7.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汪太贤 《中国法学》2004,(2):172-181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部分学人将富强之梦寄托于中国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西方的民主自由思想,并且主张通过开设议院、推行地方自治等制度形式来体现。特别他们是将地方自治思想作为民主自由理想的一种表达载体,将地方自治制度作为通向民主自由之路的起点而大力鼓动,严复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严复认为,地方自治作为是民权、民主和自由的基础,旨在培育国人的自治能力、参与意识与能力,以及合私以为公的公共情怀。因此,地方自治作为与官治相对的民治制度,应当以分权和法制为依托,以民权、民主为意旨。正是基于这种立场,他提出地方自治是“分权”之制、“众人”之制和法治之制的主张。  相似文献   

19.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要想深刻地理解一种规矩或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准则或一种道德准则,就必须尽可能地揭示出它的最初起源;因为在其现在和过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刚刚胜利后的1804年,当个人本位、权利至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主流思想占上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自由经济思想在欧洲盛行的年代里,法国为何能够如此理性地在《民法典》中确立必须公证制度?并且这种理性的选择随着19世纪后期欧洲各国面对个人权利极端化的困惑而纷纷设法控制和约束公民意思自治的到来,法国1804年便已推行的必须公证制度更能显示其“先见之明”。  相似文献   

20.
夏沁 《北方法学》2017,11(1):150-160
或有期间研究的一个必然逻辑起点就是论证或有期间真伪问题。从制度的本源上展开分析,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乃为独立存在的期间制度。然存在或有期间却并非当然具有存在之必要,还需要论证或有期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或有期间应当是具有独特存在价值之制度,即能够通过限制处于比较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或行使特定的权利,结束权利所处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妥当地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有期间制度的构建则应当遵循或有期间内在价值的指导,着眼于"严格性"的基本定位,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以安排或有期间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或有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列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期间制度一章节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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