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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在我国民间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民间自发的收养行为。收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既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又是一项管理与服务并存的政府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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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俗话说:饮水要思源,知恩要图报。对辛辛苦苦抚养了自己20多年的养父母,养女成年后不但不感恩图报,而且突然不辞而别。1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父母状告养女解除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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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养成年人的不适用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收养成年人的事案时有发生。由于《收养法》对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对这类事案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有例外。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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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人认为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始终是弱者,担看了上期的“现在开庭”——《飞行员闹跳槽引发巨额索赔》后,就有人发表了不同看法。一些读者也有疑问: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到底掌握在谁手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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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男,37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7岁,已有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输收养登记。但民政部门认为,甲乙双方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关于收养人“无子女”规定,故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甲乙双方对此决定不服,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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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是一了百了,既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诸多劳动法律、规章及相关解释,又提出了许多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权益既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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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中,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问题占了很大一部分,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大肆约定各种违约金束缚劳动者,而有的劳动者又不懂法草率签合同,盲目跳槽,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往往因双方协商、沟通的少而产生纠纷。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较《劳动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下面结合两个案例来说一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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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直销行为、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许多问题不但困惑着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即使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也莫衷一是,使《条例》的积极作用难以充分显现。在诸多问题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尤其令人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劳动法》原理,笔者认为:直销员与直销企业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行纪关系,而应是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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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甘某进印染厂工作,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后来,甘某与印染厂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该厂改制为非公有制某纺织股份公司聘用,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履行一年许,甘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等症,住院治疗。治疗三个月时纺织股份公司以甘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为其安排的其它工作”为由,作出《关于解除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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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期学界只将吴鼎昌定位为新记《大公报》出资人身份,对其真实地位和作用评价尚欠公允和全面。1935年底吴鼎昌出任南京政府实业部长后,名义上与《大公报》脱离十多年,导致学界忽略了他在《大公报》所起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昊鼎昌是新记《大公报》的出资人和最大股东、“四不主义”办报理念的始作俑者和修改者、重大决策的最后拍板者、早期社论的主要撰写者,在新记《大公报》的发展史上发挥了他人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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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与员工除了建立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外,还会建立受到《民法》与《合同法》调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本文就非标准劳动关系在企业用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做一个阐述,供参考。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标准劳动关系对应的是"有关系有劳动",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应的是"没关系有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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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与一家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2月初,我因违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公司遂依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对我做出辞退处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因公司从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提出应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公司回答说:你是因违法被辞退的,不是你主动辞职,更不是你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既然你是因违法被公司辞退的,应当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更何况你入职时间不足半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