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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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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2.
丁晶 《天津检察》2006,(2):35-36
2004年10月某日夜晚,甲在与朋友喝酒后,在本人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回家,途径市区某地,将一名行人撞倒后逃逸(被害人当场死亡)。甲逃离现场后即到其朋友丙家,将酒后开车撞人的事情告知了丙及在场的丙的表哥乙,  相似文献   

3.
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两个月前,方阳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后就把已使用好几年的一辆旧车送给了小舅子。不久前,小舅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辛某撞成重伤,至发生事故时这辆车还没办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方阳很后悔。由于小舅子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辛某说方阳作为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把方阳、小舅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问,方阳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本文是三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者,一位是澄城县人民法院原韦庄法庭庭长宋春礼(已退休),一位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永民,一位是澄城县148法律事务所主任郭纪仓,他们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工作历史,审理了好多民事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今天发表这篇文章,想从中得到更多经验和教训,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为更多的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1995年1月25日,陈书平将自己的天津大发汽车编入安阳市鑫源出租车中心(以下简称出租车中心)搞出租经营,并以出租车中心名义上户为豫ET0881。双方协议中还明确约定,车的所有权归陈,陈转卖时须向出租车中心申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1997年4月15日陈书平经出租车中心同意将该出租车卖给贾巨杰,价款2万元。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协议约定从1997年4月15日起有关该车事宜均由贾负责。后贾未与出租车中心签订协议,仍以陈名义进行出租经营,并向出租车中心交纳有关费用等。贾与出租车中心无争执。同年6月30日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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