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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一改民法通则债之担保立法体例,将民法通则中债之担保的抵押权方式明确区分为抵押权和质权,从而使我国担保物权法例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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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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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资金瓶颈成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在相关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收费权担保融资交易方兴未艾,有望成为点石成金、为相关经营企业输金的“炼金术”。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该产业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厘清收费权的法律性质。依据有限与零散的相关政令与规范,基于收费权的客观属性与政策因素的考量,宜视具体情况,将其分别定性为用益物权或者未来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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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担保性质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5):43-49
融资融券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种新型交易制度。该交易中的担保法律关系最能反映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特点,也是整个交易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对此也存在巨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让与担保说”、“信托说”及“最高额质权说”。确定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不仅能为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对融资融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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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 ,应当将权利质权从传统民法理论的窠臼中解脱出来 ,将其与权利抵押权相并列 ,形成一种体系协调的权利担保制度 ,这是解决以上困难的上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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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存单质权因其所独有的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而直接实现债权的优势.日渐成为担保债权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在现代担保物权中的作用也逐渐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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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中权利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 ,发达国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已开始关注这一领域。本文试图从一个方面探索与资产证券化最为相关的担保制度中的权利质押问题 ,并着重对一般债权是否可以担保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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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生的权利质押——浅析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活动的多元化,权利质押也应运而生。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权利质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权利质押的种类进行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公路、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他适于质押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收益权质押类型,如城市土地出让收益权等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本文旨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对新生的基础建设(含国家重点工程)收益权权利质押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权利质押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形态《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并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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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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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物权法》对我国原有的物权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在担保物权方面与之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有了新的变化,其中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方式也成为物权法颁布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从应收账款的概念、性质入手,分析其作为质押方式的可行性与弊端,在探究国内外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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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视物尽其用的当今社会,抵押权的转让所实现的融资功能给经济与社会的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带来了对抵押物转让问题的新思考,在一物多权的情况下,抵押权本身的顺位问题,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闻的竞合,以及与用益物权的冲突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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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置权与质权相冲突的情形中,其理论依据:"债务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善意取得质权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本身存在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与利益保护的偏颇。在现实发生的先留置后质押情形下,若质权利优先实现则不利于多方利益的均衡。本文指出在该冲突状态下重新确定优先受偿权及强制赎回权和风险担保制度则可维护担保物权实践过程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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