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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根据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这一规定,不仅阐明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着重表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基本归责原则。行为人有过  相似文献   

2.
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海上人身伤亡之损害赔偿,以侵权入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负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也规定:“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  相似文献   

3.
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4.
魏委 《江西律师》2001,(1):2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0条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伤事件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是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民法通则》确立了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原则、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分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一系列基本的立法。 《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法律责任并用等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制度和方法。  相似文献   

6.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马治选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  相似文献   

7.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而随着人们豢养狗、猫等宠物之风的盛行,这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正确地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是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8.
私营企业承担雇工因工致伤的民事责任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理由是:(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的一个基本原则。因工致伤赔偿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应当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因此,此类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当致伤的责任完全在于雇工本人时,企业没有过错,企业就不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规定来看,企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赔偿是无疑的。那么,适用  相似文献   

9.
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虽然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民法通则》未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因而给审判实践正确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造成了不便。特别是在因复数污染源引起的环境侵权事件纠纷中,由于因果关系判明极为复杂,加上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更使得对有关行为人的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难上加难。这一问题,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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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王启江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这是一个长期困扰经济审判人员的难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略抒己见。一、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及评析我国现行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  相似文献   

11.
医疗侵权举证制度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 0 2年 4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没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为正确贯彻这一原则,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民法中划分过错程度有什么重要意义,以及民法中的过错有什么特殊性的问题等。本文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4.
《铁路法》规定,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这一规定,法学上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它不仅具体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审判实践正确处理某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特性作一探讨。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同时,也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从属于无过错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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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具有不法性;有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其中不法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我国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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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9)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规定的理解,我国法学界认识上仍有着分歧,实践中也有一些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亟待探讨。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早在罗马法中,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就规定了动物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占有人对动物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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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企业法人是重要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对这种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企业法人负责,其依据如何?责任的性质如何?范围怎样?都需要给予明确回答。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审判与仲裁实践,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向同行请教。一、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活动致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为何要承担这种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与第66条第1款的关系如何?  相似文献   

20.
在民法上,凡以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等等)致人损害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它是民事审判中运用过错责任原则(简称过错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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