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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5-22
<正>京民执发〔2022〕3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5):75-77
<正>粤应急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2023年2月7日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相似文献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40):66-68
<正>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8-14
<正>京公法字〔2022〕1125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71-76
<正>京水务法〔2022〕13号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水务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清单》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19-25
<正>粤应急规[2020]3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26-32
<正>粤应急规[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63-66
<正>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7):55-59
<正>苏财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8):52-60
<正>SDPR-2023-0370002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6月16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9):27-32
<正>粤应急规[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2020年3月17日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80-85
<正>京统发〔2022〕105号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北京市统计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北京市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1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23-31
<正>苏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1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11):25-27
<正>杭民发〔2022〕94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28-34
<正>京司发〔2022〕45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1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78-79
<正>晋市监发〔2022〕281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本清单”),并就实施中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3):46-62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