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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7-72
<正>京医保发〔2023〕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建立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在本市药品“双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选取部分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附件1),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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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5):32-48
<正>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辽医保〔2023〕34号各市医保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辽宁省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80-83
<正>晋医保发〔2022〕12号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7):36-40
京医保发[2019]28号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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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湖北政报》2022,(10):8-10
<正>鄂医保发〔2022〕25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2022年4月21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健康湖北建设,保障参保人员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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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46-51
<正>粤卫规〔2022〕6号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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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3):22-24
<正>粤医保规〔202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2021〕39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要求,省医保局修订形成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63-75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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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91-93
<正>晋卫审批规〔2023〕1号各市、县(市、区)卫健、公安、人社、审批、医保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22〕26号)精神,按照全省工作部署,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行政审批局、省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64-66
<正>晋卫医规〔2023〕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模式,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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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20-21
<正>晋卫人口规〔2023〕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6.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5):48-51
<正>苏医保规〔2023〕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9月20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88-90
<正>晋医保发〔2023〕1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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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3):47-50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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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皖医保秘[2020]50号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