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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现行法对于免责条款采用的列举加法律效果的认定方式可能不当扩充免责条款的范围,亦不利于区分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客观上助长了保险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相对应的是,在免责条款法律后果认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疑问。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根据其约定方式、约定内容、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之间的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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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损害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拍卖法》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欠妥当。我国拍卖法的完善重点在于确定拍卖人承担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对"声明不保证"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作出限制性规定,设立鉴定、登记、备案的市场监管体系,引导拍卖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构建,从而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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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在竞买人相互约定应价、买受人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仅以最高应价高于评估价为由,认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显属错误。基于竞得标的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参与恶意串通竞买人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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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一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房屋买卖领域,尚无法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阴阳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认定"阳合同"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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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因拍卖标的之真伪和优劣而引致拍卖纠纷时 ,围绕着委托人、拍卖人可否以声明方式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 ,拍卖人、竞买人、代理人、审判机构和大众媒体分别依据《拍卖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张和理由 ,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审判机构亦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三个方面来论述《拍卖法》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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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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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犯罪作出重大修改,其中增加"初犯免责"这一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行为人"采用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方法选税的"和行为人初犯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在初犯免责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同时,在具体处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时,应当由法律规定将行政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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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既有典型的买卖合同性质又有其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拍卖行对拍品的瑕疵担保免责是拍卖行业的国际惯例,对这一免责条款,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从我国拍卖法中不担保条款的现行规定及其适用、拍卖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拍卖法的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不担保条款进行法理分析,以期为这项条款的正当性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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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5):110-117
免责条款是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但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其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着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和灵活多变的位置,科学界定其实质内涵,是保险契约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需要在协调法律规范的冲突基础上,从功能性评价、重要性评价及因果关系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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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推定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作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由于"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在本文中,笔者将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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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一套合理的归责与免责原则对于实现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并非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来进行,有时非国家机关的公民个人也可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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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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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有效。但第40条却规定"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这就使法律条文之间产生了冲突与混乱。本文试图用民法解释学方法来协调冲突,消解矛盾,以使《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理化。另外,本文就免责条款的撤销也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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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学界通说,本条是国家刑事赔偿免责条款,但对此种情形下国家为何免责,怎样认定"虚伪供述"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执行标准不一。鉴于此,笔者搜集了相关资料及案例,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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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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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旨在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不同于不可抗力条款,它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不可抗力不承担民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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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必要专利"的认定是技术标准实施和相关专利许可中的首要问题,是实现公平、合理专利许可的基础."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因素、法律因素,但不应考虑商业因素.虽然目前的许可实践中是由专利权人、专利许可组织或他们聘请的技术专家认定"必要专利",但由标准化组织承担鉴定"必要专利"及其法律有效性和保护范围的责任应该是最佳选择.当然,这些认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效力.法院在审理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利对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特定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做出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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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对部分无效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未经解释难以适用。当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应采全部无效为原则,部分有效为例外,但死因行为除外。部分有效规则的核心在于"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认定。就"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事实的认定应综合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和公序良俗(公共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还可以通过对无效部分的变更,从而维持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