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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五月,我们一行二人来到位于澄城县最边远的冯原镇。这里地处澄城、白水、黄龙三县交界,有行政村38个,村民小组79个,实有人口48000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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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河镇位于皖中腹地,地处庐江县西北部,与舒城、肥西两县毗邻,北依千年古镇三河,南接著名的温泉疗养胜地汤池,距省城合肥50公里。郭河人杰地灵,历史底蕴深厚,人文资源丰富。全镇总面积12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万亩,辖2个社区,12个行政村,6.5万人口,其中集镇人口1.8万。境内柏油路、水泥路四通八达,电力、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齐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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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王村地处秦岭北麓,青华山厂,东临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西与兵器工业部,二0三研究所仅一墙之隔。北有省道107环山公路擦边通过,全村共分三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有142户,总人口596人,耕地面积320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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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湾村地处石堡镇西南部,距县城1公里,是城乡的结合部。全村辖三个村民小组,居住着157户505人,总耕地面积863亩,以发展蔬菜、粮食、核桃及第三产业为主,街面营业商8户,大小私家车20多辆,人均纯收入6000多元,受到县乡政府的表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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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百益乡元圪塔村,距乡政府驻地7公里,洛白公路空村而过,全村共有3个村民小组,157户,630人,拥有耕地面积2008亩,其中果园面积2300亩,玉为种植面积500亩,人均年纯收入可达5500多元,受到县、镇政府的高度表扬和奖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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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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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82-84
本文论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就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起诉村委会、村小组,人民法院是否主应当受理;村民诉村委会、村小组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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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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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聚焦"三农问题",其中对"家庭农场"的阐述让人印象深刻,这种"家庭农场"模式的农业发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但再次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这一根本问题仍存在争议。而该问题会对农村发展、农民权益产生深刻影响。我国当前的二元结构下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安排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和虚位。而村民小组集体农地所有权虽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的归属上仍是模糊的,应当基于现实情况,针对当前面临的问题,从法律和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找到解决方案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