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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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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人社〔2022〕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沈抚示范区各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相似文献   

2.
正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文件辽民发[2020]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各有关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中小仑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会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文件辽农综[2021]16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发展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规范全省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相似文献   

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讣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8.
正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文件辽财金[2020]125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银行机构:  相似文献   

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辽宁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晋市监发〔2023〕297号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对《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晋市监标管〔2019〕162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11.
正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体育局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文件辽卫发[2021]6号各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团市委、市妇联:为切实推进《"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中关于加强儿童青少年肥胖等常见病防治的工作任务,依据《关于印发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0]16号)要求,  相似文献   

12.
调整后的中英(辽宁)国有企业改革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夏德仁副省长副组长:杨宝善省长助理成员:张耀军(省经贸委主任)、张小普(省经贸委副主任)、杨锡怀(省经贸委主任助理)、吴江(省外经贸厅副厅长)、柳奇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文林(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张永福(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马丽华(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赵长义(沈阳市副市长)、王承敏(大连市副市长)、吴  相似文献   

13.
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于2005年成立,2009年11月调整。4年来,领导小组成员有很大变化,同时经周忠轩常务副省长同意,增加了省人口计生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旅游局、东北电力监管局4家单位为小组成员单位,调整后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直60个部门组成。现将各成员单位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周忠轩常务副省长副组长:张征(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金笛(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顺(人民  相似文献   

14.
《贵州政报》2023,(4):29-38
<正>黔工信〔2023〕6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工作需要,辽宁省决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组长:谭作钧常务副省长副组长:李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忠琼(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启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韩德洋(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相似文献   

16.
青政办〔2006〕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  相似文献   

17.
<正>粤自然资规字〔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保障,推进县域经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粤建城〔2023〕9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反映。  相似文献   

19.
正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总工会文件辽政发[2019]68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黔能源煤炭[2021]37号各有关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有关煤矿企业:为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安全和健康发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贵州省有序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工作指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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