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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67-68
<正>粤人社规〔202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协作办、经协办)、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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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8):21-30
<正>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辽卫发〔2023〕36号各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综合部、办公室、 相似文献
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14)
正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辽财税[2019]145号各市(含沈抚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办: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 相似文献
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6-17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3〕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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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4)
正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银保监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辽卫发[2020]59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旅广电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残联,沈抚示范区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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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0):87-92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4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主管部门、区税务局、区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要求,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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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8):20-25
<正>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文件辽民发〔2022〕21号各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6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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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3):19-27
<正>辽宁省民政厅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辽宁省精神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辽民发〔2023〕27号各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 相似文献
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8):41-48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2〕19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相似文献
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9):45-52
<正>粤人社规〔20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港澳办(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现将《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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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3):44-48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2〕10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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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3):51-54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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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75-77
<正>晋文旅发〔2022〕69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为加强山西省非遗工坊规范化建设,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每年年底之前将认定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原《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晋文旅发〔2022〕39号)文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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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8)
正甬人社发[202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 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 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 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