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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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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6):119-129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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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模式不断创新演进的同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各类侵财犯罪层出不穷,行为错综交织,定性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应完善分层认定思路在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行为定性中的应用,以解决该类犯罪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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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体现了非现金支付结算的特征,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于网络领域的相关侵财行为,在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牵涉到刑民交叉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案件定性的难度.由于在新型支付方式下支付模式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上也会存在差异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中,对于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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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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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网络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就在网络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他也同样孕育出了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犯罪便是其中之一,由于网络监管的漏洞和操作的便利,犯罪者开始抛弃传统犯罪模式逐步转变为以网络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洗钱犯罪。本文主要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的手法进行简要的阐述,并提出一系列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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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占有的认定须具备占有意思和实际的控制力,买卖双方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有物理上的控制,但由于其不具备形成占有意思的主体资格而无占有意思,因此,行为人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利用被害人不知情转移货款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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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97-102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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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从而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提供了充分的刑法依据.本文主要就立法解释及修正案中所规定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相关内容如"信用卡"的含义、"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的界定等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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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邹建华 《中国检察官》2020,(24):9-17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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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也越来越猖撅。而在涉及信用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则莫衷一是,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信用卡的刑事案件表现形式各异,不同办案部门之间的观点经常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导致处理结果各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活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指出加强信用卡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对完善涉及信用卡刑事案件相关立法,准确、有力打击处理信用卡犯罪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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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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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支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货币支付方式,与之相伴的是网络支付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网络钓鱼作为网络支付诈骗犯罪形式中最典型的一种犯罪形式,主要的典型类型包括:非法获取账号、假淘宝钓鱼网站、冒充淘宝卖家等等。网络钓鱼的侦查难点主要有:个案满足立案标准存在困难、受害人的不积极配合、缉捕追赃存在难点。造成侦查难点的原因是:个人及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立法不够完善、涉案人员分布范围广、传统侦查体制方法不适合网络案件侦查。应从数据接收、网络交流、网络支付等几个方面提出侦查对策和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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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良芳马路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03-109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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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信用卡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笼统地以盗窃罪论处;对捡拾信用卡及其后续行为的认定应分而论之;盗划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与信用卡有关的勾结犯罪、持有犯罪、恶意透支等问题也应区别对待。此外,笔者还对信用卡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及司法上存在的错误倾向提出了建设性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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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卡犯罪看身份信息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五)》有关信用卡信息犯罪链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从身份信息犯罪链考察,可以将身份信息犯罪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概念。广义而言,就是指"与身份信息有关的犯罪",包括身份盗窃、身份伪造和身份欺诈。狭义而言,就是指身份盗窃和身份伪造,不包括身份欺诈。狭义的身份信息犯罪不以欺诈目的为要件。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有利于从犯罪预备行为阶段遏制严重犯罪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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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判例和网络在线与离线交易的事实,使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然而,根据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并不能囊括虚拟财产这一对象,这意味着侵犯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虚拟财产排出犯罪对象之外有违司法判例和"网民"的法感情.因此,现实与传统的冲突,迫使我们要尽快重建能够囊括虚拟犯罪对象的新的犯罪对象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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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新产生的一类犯罪 ,具有高技术化、跨国化、形式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征 ,严重威胁着网络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了遏制这一跨国性犯罪 ,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刑事法律文件 ,但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性质 ,各国还存在不同看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给我国刑事立法也带来了新问题 ,主要表现为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信用卡诈骗的信息化问题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