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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合意解决纠纷是替代法院审判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合意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合意解决行政争议一直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应在行政诉讼中适时引入合意解决纠纷机制,并逐步完善之,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保障行政管理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财产处于由行政权力与村社干部权力交织而成的权力网络之中,集体所有权变成残缺的、异化的所有权。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应当是蕴涵了主体独立、平等、意志自由等私法价值理念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权力对集体财产不必要的束缚应逐步解除;为了防止所有权的异化,应当赋予集体所有权一定的程序性内涵,为其设置一套有效的运作程序;此外,应设置相关规则防止集体所有权压制农民作为个体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3.
徐美倩 《法制与社会》2013,(11):105-106
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规定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私力救济,以及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对于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占重要地位的社会救济手段(仲裁)没有涉及,而目前对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都存在一些不足,这一领域社会救济手段的缺位与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向的时代背景不符合,也无法满足专利侵权领域的实际社会需求。本文提出应该在专利侵权领域构建仲裁制度,并对专利侵权制裁的定位、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政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因公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中,直接予以处理。作为纠纷的一种,行政纠纷除了诉讼等传统方式外,在ADR体系中,也能探索出合理解决的方案。本文此角度出发,以探讨行政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6.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友华 《知识产权》2010,20(1):52-59
知识产权纠纷迥异于传统民事纠纷,具有结果难以预测、纠纷交叉、当事人利益目标多元等特殊性。我国当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的运行方式,其中,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困境在于程序的拖延;诉讼调解的难题则在于其悖离了调解的中立性原则。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协调、高效运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从客体要素出发的,较少关注当事人的个体因素对纠纷解决之影响。而纠纷解决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应运用博弈理论,从当事人的预期利益目标出发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下风险一收益,将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化,并配置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7.
论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常廷彬 《河北法学》2007,25(11):14-17
消费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其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在分析消费者纠纷各种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8.
既往由医疗损害引起的狭义医患纠纷的处理模式包括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现阶段我国医患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有必要推出更多的解决途径。深圳市新推出的医患纠纷仲裁模式则更为医患双方认可,其最大优点是同时可以兼顾中立性、权威性与高效率,但单独采用这种模式仍有一些问题,理想的模式是强制推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采用仲裁模式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9.
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前,应在开庭前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对于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法院将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相似文献   

10.
一般而言,仲裁程序较之诉讼程序因其独特的高效、便捷性广泛应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更因其高度的意思自治而备受当事人信赖。然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虽然也不例外的可以适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但是,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予以特殊对待。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自身的特殊性着手,重点探析其在适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方面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1.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相似文献   

12.
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13.
农地权利体系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同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征收征用补偿权、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和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等保障农地权利实现的权利。各项农地权利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律救济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14.
Rural land ownership reform in China’s property law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ith regard to rural land ownership,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such as absence of the subject of right, ambiguity of the definition of right quality, and imperfection of the taking system. To perfect the rural land ownership system in China, we should continuously take villagers’ groups and villages as the subject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and affirm the right of the members of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and realize the value of land, the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should be deemed as a property right and allowed to be transferred. The transferabili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hould be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the process of taking should be further normalized. Meanwhile, the farmers must receive sufficient compensation. The house site usage right is a special form of right of usufruct. To follow the principle that property should be made best use of, the house site usage right should also be transferable.  相似文献   

15.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困惑与消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千帆 《法学研究》2012,(4):115-125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最终属于农户或农民个体,个体化的农地使用权应该受到法律尊重与保障。目前,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受到人为的法律约束,农地价值遭到极大贬损,亟需改革中国农村不合理的土地管制主义模式,将宪法赋予的集体土地财产权还给农民,并将城市化与征地脱钩。城市化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合理的城乡规划与政府审批,而当前中国各地的城乡规划严重缺乏民主参与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要保证规划与审批的合理性,必须通过民主立法和参与程序保障政府规划权的行使符合多数民意,并通过适当的司法审查机制保证规划目的与程序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陈小君 《法学研究》2014,36(4):4-25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相似文献   

17.
张先贵 《北方法学》2017,11(2):110-119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当前研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亟须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从法理来看,立足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其本质是回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处分权能,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律上平等。回到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层面,借鉴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制资源,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制度建设,乃是当下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需求的理性选择。此外,这亦是实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18.
耿卓 《法学研究》2014,36(5):98-113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从轻视财产权到重视财产权的观念转变。相关立法对此应积极回应,在价值取向上以自由为目标、以平等为基础、以秩序为前提、以效率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平;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基本思路上坚持集体与个体的双重视角,并针对具体权利类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9.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进行市场交易,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约.土地确权登记应定位于确认证据事实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国家可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征收相关税费,直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似显不妥.要加强土地规划的执行力度,土地规划的实施要着眼于基层.严格进行土地用途管制,以用途引导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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