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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当前,有少数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立人名贷款。二是,冒他人名字贷款,被冒者不知情。三是,被冒名者知情但默认(为与一、二种形式区别,称之为“顶名贷款”)。四是,被冒名者曾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银行或信用社  相似文献   

2.
冒名贷款是银行系统(包括信用社)经济违法犯罪的一种乡见形式。关于冒名贷款的定性问题,“两高”曾在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下称《意见》)中作过专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掌握信贷的便利,盗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贷款、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者单位)贷款或者趁办理贷款之际截留部分贷款归个人使用,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1995年3月16日,L公司向某科技信用社出具了一份函件,称L公司在某科技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凭某建行开出的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附有保付函。同日,某科技信用社与L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某科技信用社向L公司贷款人民币800万元,L公司以本市银行存单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L公司将其在本市银行的存单交某科技信用社保管作为抵押。科技信用社遂向L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L公司从某科技信用社贷出的800万元于同年3月20日转存某建行。同年3月21日,…  相似文献   

5.
一、借款合同担保的条件借款合同的担保就是指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组织将款贷给借款人.使用时,由借款人提出一定的物资或财产,或者由第三人对伤款人的银行债务向贷款方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或者由保证人代为向出借人还款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人以自己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保证的方式,既有信用担保的性质,又有物质抵押担保的特征.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入应当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这是fir#人能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组织借款的一种…  相似文献   

6.
张素萍与张素君系同胞姐妹,均做个体服装买卖,都在唐山市路北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开户存款。姐姐张素萍的存折帐号是07157,妹妹张素君的存折帐号是07034,该姐妹存取款均分別由她们的丈夫刘希存和张瑞平办理,因均与信用社工作人员较熟,故存款都不带存折,待取款时再一并填人。1991年7月25日,张瑞平去信用社取完款,看存款余额时,发现存折上少记了一笔1.7万元的存款。当即找到信用社工作人员,经核查,1991年7月9日唯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 周甲系某县某镇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周乙系周甲堂弟,该镇村民。2005年至2004年期间,周甲伙同周乙采取虚构多名贷款人姓名并私刻私章、伪造身份证号码的手段,从该信用社贷出小额信用贷款21o笔共计182万元。这些贷款除用于周乙偿还以前的贷款本息外,周乙用于建加油站1个,费用约80余万元.个人生活消费约12万元;周甲购门面2个,费用17.8万元,还睹债2万元。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 1995年1月,建行某支行储蓄所主任李某为了替某个体私营公司经理王某偿还其为搞经营从某信用社贷的38万元款,李某、王某及某信用社主任陈某三人商定:先由李某想办法搞出38.7万元,还上王某在信用社的贷款,到2月初,再由信用社贷出给王某,也就是说利用李某的款倒倒手。于是李某借用了在其储蓄所开设帐户的某钢模板租赁公司(个体)  相似文献   

9.
玩忽职守的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只就担保贷款中的玩忽职守罪谈点拙见。担保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而银行为了使企业或个人能够将所贷款和利息按期归还国家,让贷款企业和个人自己寻找一个担保单位,目的是保证贷款到期能返还国家,或到期还不上时,由担保单位返还贷款和利息。作为贷款企业或个人需要贷款,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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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业务两大支柱是储蓄和信贷。今后金融机构大部分要转为商业银行。没有信贷就没有盈利,银行就破产。因此,如何把好信贷关,特别是收贷关就是当前整顿金融机构的迫切任务。律师在为金融机构走向市场把好贷出和收贷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是开拓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的重要途径。当前的金融机构,在贷出和收贷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非正常贷款占的比例很大,收贷困难重重。我所律师在受聘担任南平市农业银行(含市信用社联社和城乡信用社)常年法律顾问两年多时间里,为顾问单位催付到期末还的贷款共1492896元,其中通过非诉讼如申请支付令…  相似文献   

11.
冒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而以冒名、顶名、借名等方式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冒名贷款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一个毒瘤,是滋生犯罪的温床。一、冒名贷款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常见的罪状表现形式农信社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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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银行卡使用的普及,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银行卡冒名纠纷,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务中出现的银行卡冒名纠纷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冒名存款纠纷,即使用他人的真实的身份证件或者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开立银行卡并存款而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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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勤缘 《中国律师》2001,(12):62-63
某商贸公司董事长贾某以为银行拉存款可以支付高息为名,采取签订委托存款协议的手段,诱使信用社将3000万元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银行收到存款后,开具了存款人为商贸公司的大额存单,商贸公司将存单交给信用社后,随即同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将3000万存款贷给贾妻注册的公司,致使信用社手中的存单到期后,无法兑现。事发后,贾某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除已在案扣押的款、物发还信用社外,其余不足部分继续向贾某追缴,并予以发还。由于追缴不能,信用社又以银行在办理存款交易中,未按规定在存款单上加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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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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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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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不应写冻结银行“帐号”编辑同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一些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上,赫然打印着类似“冻结被告×××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帐号”的字样,据在某县法院调查,几乎所有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都是这样的写法。这既有。怖干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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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存单给他人抵押贷款造成单位巨大损失应定何罪张俊华被告人韩某系某县城关信用社储蓄所主任。1994年6月,个体户翁某找韩要求办理贷款供个人做生意,按规定,韩所在的储蓄所没有发放贷款权。为徇私情,韩某于1994年6月15日擅自使用本储蓄所空白定期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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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贷公用的含义及表现形式私贷公用,无论是在合同法的借款合同中,还是在银行实务中均没有这一概念,其是在现实生活中应运而生的一种现象,即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所贷资金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企业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所贷款项用于本企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所贷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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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乘我国经济立法还不够完善之际,以种种手段向银行、信用社大笔贷款,数额达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他们不是将巨额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而是恣意挥霍,如建豪华住宅、购置高档消费品、汽车、摩托车等。有的不分子还把从银行贷来的款再转贷给他人,从中渔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系统正常的管理制度,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在人民群众当中他们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群众称他们为“国库里的蛀虫”。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就可想而知了。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刑法有关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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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外经营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定,以不入帐或另设帐的方式逃避监管,从事非法的存贷业务。比较典型的是所谓的“引资贷款”,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协商,甲公司借一笔款给乙公司,借款直接交给或通过银行转给乙公司,双方除约定到期乙公司支付本息外,在借款时就向甲公司支付额外的利息或好处费,银行开一张定期存单给甲公司,所发生的存与贷均不入银行的正常帐目,届时乙公司将借款本息直接或通过银行还给甲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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