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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教唆犯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娟玲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6):67-70
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分为两种: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但教唆犯却按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只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本文将就教唆犯的性质、存在范围及其立法缺陷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毛冠楠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2):79-84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教唆犯实际上具有以独立性为主的三重属性,这引发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与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最大限度地贯彻共犯从属性说,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3.
李荧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1)
学界对教唆犯的性质一直处于从属抑或独立的争论之中,并各自以“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为理论给养.但是,由于两个学说均非产自本土,要把它们带入到生活还需对现实环境多方考察.事实上,这两个理论与我国的实践均无法做到无缝契合,而且,从法律文本来看,教唆犯更具有独立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从属性说的失利,相反,本文认为,教唆犯的从属性理念应当遵从. 相似文献
4.
赵莉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8):23-24,29
教唆犯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共犯理论中,都是一个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问题。认真地研究这个问题,既是司法实践上的需要,也是深入探讨共犯理论的需要。教唆犯从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现象,到被刑法学家及思想家概括为刑事法律和刑法思想中的观点,从它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被当作共犯者中的正犯或从犯,到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的学说,从普遍认为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到出现与之并存的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的主张,这一系列理论的演变过程,都是由当时的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决定的,都是与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5.
竹庆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刑法学界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回顾理论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总则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着重从教唆犯构成犯罪,对教唆犯定罪及教唆犯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二重性问题。 相似文献
6.
杨文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4):72-76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人们习惯于从立法之实然对教唆犯进行研究,使得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仅限制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从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也成立教唆犯未遂,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相似文献
7.
毛冠楠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6):24-28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相似文献
8.
毛冠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6(4):27-31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相似文献
9.
李英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39-42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0.
王东海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40-44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具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11.
马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91-94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片面共犯,但关于其存废问题,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片面共犯理论主要有两个瓶颈:片面共犯与我国现有共犯理论的矛盾;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因此,应当拓展共犯理论的内涵,以达到整个共犯理论体系的协调;此外,应当认识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存在根本区别,间接正犯不能完全涵盖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2.
李岚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46-50
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舶来品",其理论争议较大。争议焦点主要在其概念界定、存在价值、是否适用总则共犯规定以及与我国共犯体系协调等问题上。本文就有关争议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共犯体系对必要共犯理论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 相似文献
13.
卢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Z1)
关于片面共犯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 ,刑法理论上争议较大。本文认为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应当肯定它的存在 ,但片面共犯又不同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它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应当在刑法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只有片面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4.
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舶来品",其理论争议较大。争议焦点主要在其概念界定、存在价值、适用总则共犯以及与我国共犯体系协调等问题上。就有关争议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我国刑法共犯体系对必要共犯理论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 相似文献
15.
张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72-77
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我国刑法典在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中规定了被迫行为,但两者对被迫行为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为有效处理这一矛盾,应取消胁从犯的规定,把被迫行为放在紧急避险中讨论,同时,应当把紧急避险放在犯罪论体系中进行讨论。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主流的观点认为被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非责任阻却事由。事实上,被迫行为应当是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6.
王淮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5):53-57
间接正犯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其着手问题却在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的实行行为着手问题也存在学说分歧。在此理论基础上,间接正犯的着手问题存在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行为说、个别化说等,但是以上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间接正犯的着手的认定,应立足实行的着手的二元基准结合说,再结合间接正犯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刘静坤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4):35-41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证言的同案犯具有特殊地位。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同案犯证言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也引发了一系列证据法和程序法问题。同案犯证言具有潜在的不可靠性,可通过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及法官审查制度等措施保证该证据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反思被迫行为之借鉴意义--与李立众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不应与我国刑法中胁从犯相提并论,胁从犯已将被迫行为排除在外,在被迫行为场合下,行为人并未失去意志自由,只是受到一定的抑制,被迫行为不应与不可抗力混同.被迫行为对于中国刑法来说,并不陌生,它是中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题中之义,故而不存在借鉴与移植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共犯本质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旸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4)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成立的理性基础在于犯罪的共同性,而不是行为的共同性。但是,实践已经证明,既有的共犯成立范围理论并不能有力的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行为共同理论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传统理论上共犯形态认定的问题,而且也可以为复杂情况下共犯规则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0.
间接正犯特征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邹世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1)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有其独特的特征。深入剖析它的基本特征和构成特征 ,对于在理论上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亲手犯、共犯等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间接正犯 ,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