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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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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变革的必要性1.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价值理念仍主导着现行民事撤诉制度。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最能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和意思自治的撤诉制度,在当事人的撤诉权和法院权力关系的配置中,仍然坚持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审判权本位观  相似文献   

2.
本文指出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应当从当前的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建立起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3.
原苏联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虽然已经解体,但其建构的法律体制模式和形成的理论范式对我国仍具有很大的影响。从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认知角度考察原苏联的民事诉讼体制,可以概括其特征为:绝对职权主义模式,并由于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双重职权干预,而成为独特的二元职权主义模式。原苏联的民事诉讼体制已经抽掉了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辩论原则,形成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对立。这种模式的建立与特定意识观念的预设有其内在联系。对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否定,也为这种模式的建立提供了法理的认知依据。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由于其建构的特定环境和条件,使其模式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例如: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客体化、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忽视程序公正等等。对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理性认知有助于我们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自省,使我们从旧的模式和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范式中走出。  相似文献   

4.
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36,自引:3,他引:33  
本文侧重论述了未来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问题。文章认为,长期的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现象应当结束。根据中国的国情、民事诉讼与生俱来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各国改革的经验,未来的民事诉讼不应该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而应该是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转型时期民事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实现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是优化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基本作业。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基本方向是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视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是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哲学的双重超越。目前我国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设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展开充分的对话和交流。  相似文献   

6.
<正>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方式的基本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我国民事诉讼属何种方式,理论界鲜有探讨,更无定论.依笔者之见,我国民事诉讼属超职权主义诉讼方式,并由此产生了不少弊端.本文拟就此作些分析,并企望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超职权主义的几种表现  相似文献   

7.
一、对造成现行制度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一)立法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也直接照搬了前苏联的民事理论,强调国家对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因而,否认私法自治,强调国家公权力对民事领域的干预,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我国民诉法立法显现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与试行法相比,虽然较多的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在审判监督制度中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但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比较突出,其典型表现是国家(法院和检察院)…  相似文献   

8.
一、导言当今世界的民事诉讼模式有三种类型,即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结合式(又称混合式)。其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结合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成为我国学界共识。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属于何种诉讼模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模式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不承认私有财产,由国家安排经济领域的权利,“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成为法律观的基础;而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自由、平等、权利是其基本精神。这种现代法治精神贯彻到民事诉讼法律检察监督方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该如何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呢?笔者认为在这个崭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对依法治国,完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检…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多年的置疑声不断。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很显然,法官当然享有此种职权。这种承袭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传统并非偶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有着滋养这种制度的天然土壤。单就诉讼领域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尽管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它依然盛行于司法实践当中,本文拟从民事诉讼中举证角色的定位来透析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筑初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涉及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筑时,有人主张“建立一种新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采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有人反对,认为应“与外国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对接”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困境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已有17年。在这17年中,改革与发展一直是民事司法工作的主旋律。如果要把握改革的脉络,我们必须借用两个概念:一是诉讼模式;二是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前者为张卫平教授首倡,将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划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并主张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应当从职权主义模式转型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者由江伟和刘荣军两位教授提出,主张从法院与当事人作用分担的角度分解民事诉讼制  相似文献   

13.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透视、评析与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各种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具有强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主宰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配角地位。这种模式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因素、社会政治因素而产生的,弊端表现在损害了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效率,导致法官专断。 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基本思维,减少国家干预,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于其充分的诉讼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检察机关除了具有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职权外,还具有在民事案件的相关职权,包括对特定民事案件的起诉权、对普遍民事案件具有的抗诉权等法律监督权。尽管在民事诉讼方面检察机关有着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但由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方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权,民事诉讼方面缺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摆脱这种尴尬处境,就必须实现其实然很少干预民事诉讼到应然全面保障民事诉讼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民事诉讼模式论演变史及主要争鸣点为线索,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类型划分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及改革走向进行了分析。本文试图历览并辨明学界关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协同主义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张与争鸣,力图正本清源并为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选择方向提供有价值的资鉴。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当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时,我们就必须考虑如何将契约精神置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和程序之中,以表达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民事诉讼契约化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关系以及诉讼契约化的制度建构,为完善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个新理念和思路。  相似文献   

17.
德国民事诉讼是比较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部门。对当代德国民事诉讼基本走向的总结和判断构成具体制度比较的背景性知识,进而影响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对此,关于协动主义的理解和判断有决定意义:协动主义是否得以成为有别于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新选择,使其能够克服两种基本模式的弊端和缺陷?在我国,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协动主义在德国的发展为例,却得出了彼此相反的结论。经过比较研究,协动主义在德国并未取得成功,它的主张从未成为通说,更不可能代替辩论主义。为了避免转向职权探知主义的风险,德国通说认为应当在修正辩论主义的意义上理解协动主义。这也是中德民事诉讼相关比较研究应当遵循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福华 《现代法学》2006,28(6):137-145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19.
邓辉辉 《河北法学》2012,30(6):151-152,153,154,155,156,157,158
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在理论上的重视与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的漠视之尴尬境地.传统法律文化的缺乏、法律继受历史的排斥、市场经济不发达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司法权威性的缺失、法官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是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原因.为了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应当在思想层面上树立既判力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既判力理念的研究,在立法上全面、正确地体现既判力理论,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增强司法权威性,大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相似文献   

20.
一、韩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造及历史 (一)基本构造现代弹劾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其体系上一般可分为以职权主义为基本原理的大陆法系和完全受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支配的英美法系。两体系的特点如下:大陆法系在案件的审理中由法院积极审问被告人,调查证据等受发现案件的真实观与诉讼的所谓职权主义支配;相反,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上都依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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