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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被限制减刑,就表明其要面对超过二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这对被限制减刑的服刑人员来说是残酷的事实。因此,如何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教育,是监狱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就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出发,探讨进行改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找出可行性改造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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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对每名服刑人员来说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服刑人员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直至消除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司法局的一项工作职能就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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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市第二监狱165名拟定减刑的服刑人员情况进行了裁前公示,由负责减刑假释裁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到监狱张贴公示公告。这是该院自今年3月12日推出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制度后举行的首次裁前公示。实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旨在使减刑假释的裁定更加公正、公开、透明。今后二中院将对所辖的12所监狱、看守所申请减刑假释服刑人员的姓名、奖惩、立功表现等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裁前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问题情况反映后方给予减刑假释裁定。■责任编辑:曹参司法透明:减刑实行裁前公示@高志海
@王鑫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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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激励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服刑人员重拾自我,为其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发明创造来获得减刑的利益驱动却催生出了"专利减刑产业链"。治理发明创造减刑之乱象,应推动发明创造减刑程序的公开化与审查的实质化,发挥刑罚机制的威慑作用,对"专利减刑产业链"上的相关人员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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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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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够得以落实,相关的被害人情感上是否认同,国家潜在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依法保护。但在减刑假释中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被遗忘或轻视,服刑人员被动角色地位,检察机关监督权形同摆设,审判机关角色职能偏离等现象,减刑假释无法实现应有的公正,因此,必须对四方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分别赋予被害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应的知情异议权、启动参与权、审查对抗权、合理审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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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4月22日,在得知四川省雅安监狱在地震之日紧急疏散2000余名服刑人员,并请专家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的讯息后,为了配合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的管理,稳定服刑人员的情绪,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全体法官冒着余震频发的危险,进入办公楼,坚守在工作岗位,以超常规的速度办理雅安监狱提请的122件减刑、假释案件。鉴于抗震救灾特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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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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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发现,有的劳改机关公开向罪犯宣布,凡申诉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并付诸实施。而我们一些审判人员也对上述主张与做法表示赞同。理由是,罪犯申诉就是不认罪,不服改造,所以不能对其减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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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与服刑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修改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另一个是“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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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案件中,对民事赔偿调解成功积极履行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媒体简称“赔钱减刑”,所称“减刑”其实并非法律术语,易与对监所服刑人员的“减刑”相混淆。正确称谓应为“赔钱轻判”,是指刑事审判中,对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成功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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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广大社会群众不仅关注对贪污犯罪人员是否判定刑罚,也更加重视他们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但是,关注之后才发现,现在的监狱刑罚执行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得人们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怀疑.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启动,审理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使得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到公平、合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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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人员申诉案件的办理,一直困扰着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一方面,被监管人员大量地向监所检察部门写申诉材料,如有的服刑人员写几十份甚至百余份申诉材料,对原判决不服;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对收到的申诉材料难以有效处理,转往法院的申诉材料很少有回复。久而久之,被监管人员对申诉失去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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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依然存在服刑人员缺乏程序启动请求权、检察院监督相对滞后、执行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的程序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法院裁定形式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无法在此轮修法后得到有效解决。应有效整合现行的行政决策模式、学者提倡的诉讼化模式及新兴的公示听证模式,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推行混合模式,在启动程序中推行双轨制运作与法官预审,在审理程序中推行司法审查模式与对抗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