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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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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标准,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拟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这一修改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又可有效解决原有刑罚交叉问题,同时具有国内外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资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在修改原有标准之时应注意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定,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应当被作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与"零容忍"刑事政策的贯彻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3.
抢夺罪是最常见的侵害财产罪名之一,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其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并未有太大分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抢夺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孕妇"、"病人"等特殊保护对象,保留了"数额较大"等定罪标准但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并增加了"导致他人自杀"这一"严重情节",引入了"被害人谅解"制度。最新的司法解释不仅未能全部明确解释现存问题,反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新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联日益密切,贪污贿赂犯罪新一轮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则调整应当置于刑事政策框架下进行审视。考察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沿革、司法实践中的规制重点可以发现,有选择性地针对重点犯罪从严从厉打击构成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领域的刑事政策。立法上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增补情节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司法解释在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形时采用承诺谋利的观点以及由此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的并罚原则,都是这一刑事政策要求在刑法教义学限度内的成功融合;立法上"终身监禁"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犯罪数额标准的不同步调整以及所列举的具体量刑情节,成为此次规则调整中的瑕疵。  相似文献   

5.
盗窃数额是对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条件和依据.现行刑法对盗窃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相兼容甚至相悖,有必要通过立法制订一套统一适用的针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6.
三起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例,勾勒出了司法实务中适用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包括对象标准、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但是,这三份判决对于终身监禁适用标准的具体认定存在着数额标准过高、犯罪情节认定不清、量刑界限模糊等问题。一方面,应当制定更为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重视非数额情节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
两高《关于办理贪贿刑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贪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的回应;值得肯定的是《解释》对贪贿犯罪明确完善了"概括数额+弹性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职务类犯罪定罪量刑模式上也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在整体透视上,《解释》中仍存在着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数额的无差异化,单位受贿、单位行贿量刑标准不一,条款虚置等体系性阙如瑕疵等问题。虽然《解释》解释已经正式颁布,但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仍待解决。  相似文献   

9.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0.
犯罪数额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上的归属问题历来就存有争议,但是犯罪数额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也非客观的处罚条件,而应当归属于犯罪情节中讨论的命题.因此罪量因素在功能上具有重大局限,刑法中犯罪数额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过于绝对化,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应正确认定数额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违法所得,主要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罚金基准。厘清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的关系,对区分取得利益型犯罪和经营利益型犯罪,正确界定违法所得极为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违法所得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现象以及主观认识上的分歧,从而造成定性争议、量刑档次争议、罚金争议等适用困境,故而需要从法益保护出发,适时修改刑法,取消违法所得作为唯一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修改其作为罚金基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对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刑法中关于数额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相对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滞后、固定,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关于数额规定的缺陷、各国关于数额的规定以及职工平均收入等关联问题的分析,可以构建法定确定数额的标准体系,以实现罪刑的最大化均衡,从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关于贪贿罪"概括数额"的具体规定在《解释》中得以明确,其最鲜明的变化——数额的调整,是有其合理性的。数额背后所蕴含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危害性成为变量,随着人均生活水平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定罪数额也应随之做出调整。原有的量刑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际,扩大量刑幅度的容量以促进刑罚分配的合理化和罪刑对应的均衡化势在必行。同时,坚持"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5.
科学的立法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保障。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累犯的法律适用规定与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文章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标准,通过对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分析,提出建议修改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17.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18.
刑法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较为复杂,不同罪名中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同,不同种类的数额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也有所差异。行为人的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时常发生冲突,事实证明一概将犯罪实际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免有失公允,有必要对犯罪指向数额的价值予以关注,并恰当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9.
刑法分则中有5个条文涉及到"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条款,宜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论加以解释。人身危险犯罪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仅仅是一种指示性条款,意在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不要忽视其他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条款。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当承认有条件的重法优先说。两类罪的处罚不协调根源于司法解释数额规定的不统一,但由于司法解释并非立法,因此如果司法解释不合适,司法者应当发挥能动性,根据正义观念以诈骗罪为准统一入罪数额。渎职类犯罪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应当引入量刑反制定罪的思维模式,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和特殊类型渎职罪时,原则上应以特殊类型渎职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以特殊类型渎职罪论处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时,由于渎职类罪名侵害的法益单一,且没有理由认为特殊类型的渎职罪属于封闭的特权条款,所以可以径直以普通渎职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既未提供盗窃油气案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并非提示性规定.在盗窃油气数额较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虽然形式上符合盗窃未遂,但结合数额较大以及尚未运离现场考虑,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但书规定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而在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但书规定,从而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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