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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7):81-83
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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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3)
正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于伟国2017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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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79-8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支树平2012年3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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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6)
正(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安徽省港口条例》已经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港口条例》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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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
<正>(2018年12月13日)沪府规[2018]24号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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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9):2-9
(1995年12凡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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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3)
《安徽省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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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8):30-33
<正>赣市监规〔2023〕7号2023年8月18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信息中心(大数据管理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为切实做好校园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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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
正(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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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6)
<正>京卫食品[2015]18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二、第九条修改为:"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