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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2.
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和内在根据,而探讨研究犯罪的主观罪过中的“明知”问题,则对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衡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对于解决犯罪人的犯罪性质、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要使某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换言之,是否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以既遂犯为标准的完成形态的犯罪中,由于齐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因此,行为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原则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明知"、"犯罪"、"赃物"的理解以及赃物犯罪的构成是否应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等问题仍然存在许多分岐意见。在此,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谈谈对这几个问题的认识。首先,赃物对行为具有或然性;其次,赃物犯罪中的明知应当是事前或事中明知,对于事后明知不构成本罪;对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第三,对犯罪应作扩在理解,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已经具备各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赃物犯罪不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6.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其情节只能是客观方面的情节,而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情节严重需要行为人认识,对其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处理.情节严重并非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减少不明确的解释,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7.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层次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行政犯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特殊性.关于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政犯在该当的构成事实方面无行为客体,是以空白犯罪构成为典型特征的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违法性,要求行为必须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有责性,法人成为行政犯罪的主体,同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8.
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范畴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犯罪构成要件是对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各个方面事实特征的抽象、提炼的实体,而犯罪构成要件寓居的方面则是这些事实特征存在的“空间”;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因素,属构成要件之下一层次的范畴。将这些范畴混淆,必然造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部及与其他理论领域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建清 《法律科学》2003,3(4):73-80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10.
刘艳红 《当代法学》2021,35(4):3-14
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  相似文献   

11.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遂。可见,这  相似文献   

12.
定罪情节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定罪情节”的概念、基本特征与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犯罪构成之关系、分类等进行了探析。作者认为,定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3.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部分,本文仅就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尤其是关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及其程度与犯罪故意的关系问题,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法学界尚未形成明确一致的观点。然而故意犯罪的问题,刑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人认为,它包含对结果事实的认识与对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两个方面,即现象特征与实质特征两个方面。现象特征是结果事实的本身,实质特征是结果事实的属性。而有人认为认识因素。既不是对犯罪事实情况的认识(明知),也不是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而是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相似文献   

14.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远  葛进 《法学》2005,(4):16-1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5.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学》2005,(4):3-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取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尽管他人可能因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勇 《法学》2005,(4):8-12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中华 《法学》2005,(4):12-15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是危害行为.但是,危害行为说无法发挥行为概念的基本机能,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既不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的一个侧面—行为客观方面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这也是它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本质区别.犯罪构成各要件间的辨证关系决定了实践中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罪过内容和犯罪对象进行.  相似文献   

20.
徐敏 《法制与社会》2013,(25):253-25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基础之上的下游罪名。上游犯罪不成立,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时,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三方面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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