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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目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所适用的条例。该条例在近十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一些上位法的相继颁布,其缺陷和不合时宜的部分也日渐突出,所以,如何更好的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就成了国内众多专家和学者热情关注和激烈讨论的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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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注目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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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於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後,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待制定。其中,正在制定中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物权法》颁布後,国务院於1991年发布、2001年修订後再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由於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已於2007年10月停止执行。为此,全国人大2007年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徵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毫无疑问,这个行政法规必须坚持以《物权法》为依据,而不能因袭《拆迁条例》中那些已经过时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其法理作出正确的解读,并对《拆迁条例》中的过时规定加以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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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8):44-48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估。因此,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依法申请复估的权利,拆迁人应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应当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予以查明,并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未查明该问题即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且不能举证证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已经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所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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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拆迁”等引发的一连串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召开第三次拆迁条例修改专家研讨会,提出要抓紧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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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国务院200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2004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拆迁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条例>、<规程>要求某些事项必须公证,包括拆迁房屋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权不明房屋和被强制拆迁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两项.在拆迁实践中,拆迁当事人常常因为利益冲突对此不予配合,因此,几个环节的通知、文件送达行为也常常申请公证证明.因此,准确理解这两部法规的内涵,把握好拆迁事项的法律关系,并找准角度进行合理有效的操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证质量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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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着重在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规定,有效的缓和以往拆迁过程中安置方式单一、以户籍为依据等不利因素对拆迁工作实施的影响。通过审判实践我们发现,本次拆迁法规确立的拆迁原则,客观上忽视了对原所有人、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利益的保护,且相关的纠纷数量有上升的趋势。与原有的拆迁条例、管理办法相比较,新《拆迁条例》与新《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4方面着重进行了修改:1、明确被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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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地加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实施,各级地方政府为了重塑城市形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加快了旧城改造步伐,由此而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矛盾较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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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征收征用是对公民权利的重大限制,各国法律为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在基本法甚至在宪法中规定这项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为严格征收征用的规定和程序,严格补偿的规则,防止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正当干预和侵害,我国尚需制定《征收征用法》,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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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9月3日经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23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涉及面广,调整城市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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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征收条例》的施行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标志着拆迁时代的终结与征收时代的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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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系统规范了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虽然该条例后来被2001年11月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取代,但主要内容未作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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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北京酒仙桥拆迁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35-41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是国家收回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其定位为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存在合宪性争议的。同时,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并非处于"配角"的地位,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承担不作为义务和保护义务。北京酒仙桥拆迁案中所搞的"公民投票决定拆迁"和"同步拆迁杜绝钉子户"是不合理、不适当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并非一两个创新措施就能解决,需要从根本上突破制度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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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3):46-48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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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把拆迁中所涉及的政策法律规定做一个条分缕析地梳理后.发现围绕在拆迁周围存在着一个紊乱、失衡的政策法律“生态”环境。拆迁之乱、百姓之痛、不公平的交易、评估中的黑数、司法救济的缺失、政府角色的错位、野蛮拆迁等等现象多肇因于拆迁行为与政策法律环境“生态”非良性互动.其结果是政府威望和公信力的降低、社会公共利益的减损、民怨的积累、聚集从而形成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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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条规定为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来阐述对该规定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