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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70-71
【正】2011年第22号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1]2780号),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工本费免征对象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依照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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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2):35-40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我们对2007年12月31日前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有关媒体上对社会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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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14)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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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4,(4)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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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4)
<正>京财综[2015]126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 相似文献